有了暫住憑條還需要開證明嗎?不用!

有了暂住凭条还需要开证明吗?不用!

有了暂住凭条还需要开证明吗?不用!
有了暂住凭条还需要开证明吗?不用!有了暂住凭条还需要开证明吗?不用!

近期民警發現有部分學生家長在有暫住登記憑條的情況下到派出所要求開具暫住證明。下面,蜀黍給各位家長科普一下暫(居)住證的使用方法!

公安機關負責核對流動人口的所持有暫(居)住證件本身的真偽和暫(居)住證記載內容的真實性,暫住登記證明是合法證件,公安機關不再對外出具任何暫(居)住證明。

居住證如何申請?

省政府令第175號第七條規定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

福建省公安廳2016第345號文件規定

申報暫住登記既是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前提條件,也是流動人口的法定義務。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暫住登記時,應當指導流動人口認真填寫《福建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核對登記項目,免費發放統一加蓋單位公章的《福建省暫住登記憑證》。

暫住登記不滿半年的,憑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為申領人發放《登記憑證》,並告知申領人待暫住登記滿半年後,持《登記憑證》按規定申領居住證。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居住證收費標準之前,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暫不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出臺後按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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