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4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公司董事长许国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陈德清先生、邵凯先生、于立峰先生、张勇先生、彭永臻先生、倪俊骥先生、汪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雅青女士、王芳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张翼飞先生、朱向东先生、沈荣可先生、喻正昕先生、王海云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国宝、吴俊霞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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