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上午9時,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原副司長王宗亞濫用職權、受賄一案,對王宗亞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對被告人王宗亞受賄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和購物卡摺合人民幣一萬元共計人民幣二十一萬元繼續追繳。
2006年9月至2010年9月,王宗亞利用其擔任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副司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二十一萬元,數額巨大;在審核湖南省沅陵縣五強溪金礦田東礦區、五強溪金礦田西礦區探礦權轉讓、延續過程中,明知缺少礦產資源勘查情況報告、探礦權延續申請書等要件材料的情況下,違反規定簽署同意轉讓、延續的審核意見;明知探礦權年度檢查不合格的情況下,違反規定簽署同意延續的審核意見,導致不符合轉讓、延續條件的湖南省沅陵縣五強溪金礦田東礦區、田西礦區探礦權被違規轉讓、延續,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記者阮佔江 帥標 通訊員廖高飛 周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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