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法院網訊 近日,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件在新邵法院進行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肖某益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2年,被告人肖某益與小席產生勞務侵權責任糾紛。2013年10月16日,經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肖某益需賠償小席損失共計162 931元,扣除已支付28 500元,還應支付134 431元。2013年12月2日,小席申請強制執行,新邵縣法院以普通執行案件立案。2014年1月10日,新邵縣法院以肖某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且拒絕按報告財產令如實報告財產對其拘留十五日。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肖某益申請個人建房用地187平方米,並於2014年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對房屋進行裝修,共計花費30餘萬元。2016年,肖某益花費2萬餘元購置一臺二手南駿牌輕型自卸貨車用於承攬混凝土工程。期間,肖某益一直未支付完小席相關賠償款。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肖某益因拒不執行判決被新邵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2日,肖某益被新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新邵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益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結合被告人肖某益到案後的坦白、悔罪情況,可依法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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