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朋友在江坝上玩,不小心掉到水里,少年奋不顾身相救也落入水中,事后,他和父母却成了被告,这是怎么一回事?来看看日前玉林市中院审结的这起由溺水事件引发的官司。

三人相约钓鱼,同伴落水,一人施救

小米、小万、小言(均是化名)三人是朋友,都是十一二岁的年纪,他们经常在一起玩耍。

2015年9月13日下午1点左右,小米、小万、小言三人相约去南流江钓鱼,他们钓了一会儿鱼后,大约4点钟,三人走到沙牛坝上玩,小万不小心掉到水里,小言见状,赶紧跳入水中去救小万。小言得到了他人相救,可不幸的是,小万却没能救上来,被水淹身亡。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网络配图)

正值花季年龄的儿子就这样走了,小万的父母悲痛万分,事后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就这样小言和父母便成了被告,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小米、小米父母以及出事河段的管理单位玉林某防洪管理处。小万的父母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因儿子的溺水身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一审判决赔偿8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万在事发时年龄为11岁8个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行走在水坝上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认知能力,自己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小万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应多教育监管自己的孩子,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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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小言只是约小万去钓鱼,并没有约其到水坝上玩耍,两人与小万的溺水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故小米、小言及两人的父母不承担责任。

防洪管理处没有在事发的河段、水坝设置防护设施及树立警示标志,没有尽监管责任,对本案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5%为宜,即516804x15%=77520.6元。

小万父母因儿子的溺水死亡,精神遭受巨大损害,综合防洪管理处的过错程度,以赔偿小万父母的精神抚慰金3000元为宜。

谁为孩子的溺亡担责?双方有说法

一审判决后,防洪管理处不服,今年3月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防洪管理处看来,一审法院判其担责,对其单位不公平,加重了其单位履行职责的义务范围和责任。

防洪管理处认为,在涉案河段两旁均树立警示标志,已履行管理职责;小万是小学五年级学生,受过安全教育,对涉案河段的危险情况应是有认识;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小万想去看电鱼,而疏于自身安全,不小心行走而导致的,与其单位的管理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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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小万家人的巨额赔偿,小言父母难以接受,他们认为,事发时,小言看见小万掉下水里,便走过去,不顾生命危险,跳到水里去救小万,如果没有其他人救助,小言也遇难了。学校经常进行溺水教育,小万的溺水身亡,责任在自身及其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

小米父母也认为,三个孩子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相约去玩耍,行为本身无对错,无责任。小米在玩耍中溺水身亡,其后果和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防洪管理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小万溺水身亡,防洪管理处要不要担责,这就要看其是否尽到应尽的义务。在二审中,法官查明,事发当日,沙牛坝水域水势较大,江水已经没过坝顶,水流经过坝顶向下流,水坝有小路与河堤上的人行道路连接,水坝边上、房屋墙上及小路边安装有“水深流急,危险勿近”等警示牌,坝上没有安装防止行人落水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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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市中院认为,沙牛江坝为防洪管理处管理设施,该坝与河堤上的城区人行道路连接,行人可以自由出入,因此防洪管理处作为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洪管理处没有设置防止行人进入的设施,坝上也没有安装防止行人落水的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万未受阻拦进入沙牛江坝最终溺水死亡,防洪管理处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防洪管理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日前, 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这样的溺水悲剧总是令人心痛

遇到有人溺水时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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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再次提醒,学校和家长们要加强孩子防溺安全教育:不要私自到江河湖泊游泳;不要独自在河边、山塘边玩耍;万一同伴发生溺水的情况后,切莫贸然下水救人,应马上呼喊大人搭救……这些防溺水事故安全知识深入到孩子的心中,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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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采集:陈 梅 通讯员 黄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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