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

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促進全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加快推動全區政務信息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實現部門業務協同,避免重複建設,進一步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部門,是指全區各級政府部門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規範全區各級政務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以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共享。使用其他部門政務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應當依照其履職需要提出共享需求,共享信息提供部門(以下簡稱提供部門)對使用部門的共享需求及時響應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規範管理,統一標準。按照相關標準規範進行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五條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第六條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照信息資源涉密屬性,分為涉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非涉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涉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非涉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梳理、編制、管理、應用等,應分別依託自治區共享交換平臺(內網、外網)開展。

第七條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資源屬性分為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等三種類型。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是對自治區基礎信息資源的編目。自治區基礎信息資源包括自治區人口基礎信息資源、法人單位基礎信息資源、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資源、社會信用基礎信息資源、電子證照基礎信息資源等。

主題信息資源目錄是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主題領域包括但不限於公共服務、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

部門信息資源目錄是對政務部門信息資源的編目。

第八條全區各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必須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在本級共享交換平臺發佈,共享交換平臺必須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維護、調用等技術接口,供各部門調用。

第九條各政務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能要求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原則,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要求,編制、更新、維護和發佈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納入全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應於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條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要求編制、維護地方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負責對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

第十一條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由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統籌管理部門編制並維護。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第十二條編制信息資源目錄應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統籌管理部門備案。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統籌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級目錄更新機制,為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編目、登記、審核、發佈、更新、修改相關服務。

第三章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共享要求

第十三條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四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統籌管理部門核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社會信用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各級共享交換平臺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以及基礎信息資源的業務信息項,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共享交換平臺予以共享。

第四章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

第十五條自治區共享交換平臺是管理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交換平臺(內網、外網)兩部分。共享交換平臺(內網)應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託自治區電子政務內網建設和管理;共享交換平臺(外網)應按照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及與系統安全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等國家網絡安全相關制度要求,依託自治區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自治區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負責推動自治區共享交換平臺及全區共享交換平臺體系建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級共享交換平臺建設。

第十七條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通過電子政務內網或電子政務外網承載,通過共享交換平臺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各政務部門應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電子政務內網或電子政務外網遷移,並接入本地區共享交換平臺。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自治區共享交換平臺。

第十八條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建立共享信息採集、維護和更新機制,對提供的共享信息進行動態管理,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於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原則上通過共享交換平臺提供,鼓勵採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政務部門需要停止提供已發佈的共享數據時,應當提供正當理由說明並提前報政務信息資源統籌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交換平臺上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答覆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屬於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從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凡屬於共享交換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第二十一條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在發現問題5個工作日內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和回覆。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黨委網信辦負責制定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風險評估制度,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安全應用規則,防止越權使用數據,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二十三條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要加強共享交換平臺安全防護,制定共享交換平臺和信息資源安全保密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系統安全自查機制和災難恢復機制,做好數據備份,嚴格身份認證、授權管理,對共享交換平臺運行進行有效的監控,切實保障共享交換平臺的穩定運行及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要嚴格執行信息網絡安全和保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和標準定期對共享交換平臺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查找並排除信息安全風險和隱患。

第二十四條共享交換平臺應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溯源機制,對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日誌、信息查詢日誌等情況進行記錄,記錄數據保留時間不少於2年。

第二十五條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密保障工作,加強信息系統的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保護,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安全保密管理規章制度,切實採取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落實網絡信息安全防護要求。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務部門提供的政務信息資源,應事先經過本部門的保密檢查。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密責任。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務部門應當制定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並將信息管理人員信息報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如有人員變動時及時更新。

第六章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專項工作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協調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工作,推動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平臺體系建設,協調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重大事項。

協調辦公室下設組織推進組、技術支撐組、信息管理組、網絡安全組、督促檢查組和專家諮詢組。

組織推進組承擔協調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等工作。

技術支撐組負責統籌全區各級共享交換平臺建設,為各盟市、各部門開展政務網絡和共享交換平臺接入、安全防護與管理、等級保護測評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培訓指導等工作。

信息管理組負責政務信息資源統籌管理、編制彙總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立本級目錄更新機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備案、政務信息共享分類確認、政務信息資源普查、指導各盟市、各部門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等工作。

網絡安全組負責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等工作。

督促檢查組負責對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協調推進相關重點任務落實。

專家諮詢組負責為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工作提供諮詢指導。

第二十九條各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與共享交換平臺的聯通,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相關信息資源的採集、共享和管理,依照法定職責編制和管理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交換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從共享交換平臺獲取並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

第三十條各盟市、旗縣(市、區)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編寫和維護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設和管理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主管部門,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政務部門應不斷加強基於信息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和優化,利用政務信息資源,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推動政府治理和民生服務水平提升。

協調辦公室建立政務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和考評制度,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自治區各政務部門、各級政府應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地區績效考評內容。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各政務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協調辦公室組織推進組報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落實情況和使用效果,協調辦公室組織推進組於次年1月底前向協調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黨委網信辦建立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進行聯合考核。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在規劃制定、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安排、項目驗收等環節進行考核,財政部門負責在預算下達、運維經費安排等環節進行考核,網信部門負責在網絡安全保障方面進行考核。除涉密項目外,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本級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並給予優先安排。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交換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三十五條各級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制度以及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各部門、各地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切實推進本部門、本地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各級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各政務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書面通報,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編制或更新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

(二)不按照規定將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掌握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

(三)故意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全面的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政務信息資源的,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的;

(四)對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管理失控,將共享信息用於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目的的;

(五)對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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