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浙江一女子骑车下班回家途中撞上悬停无人机,连人带车翻进了沟渠致重伤昏迷。9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批准逮捕“飞手”陈某。
近年来无人机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被广泛应用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遥感测绘、环境监测、影视航拍、婚礼创意等领域,但诸如上述无人机“失控”伤人事件却时有发生——无人机西湖伤人、深圳无人机坠落伤人等等。除此之外,无人机“黑飞”扰乱机场等事件更是屡屡上演,人们的“头顶安全”该如何保障?
无人机飞行有标准 放飞需满足十条件
事实上,无人机并非无人管。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同时规定无人机飞行需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等十个条件。
“只有以上条件全部满足,无人机方可正常飞行,否则还需通过地区管理局的评审。”北京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无人机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而对于操控重量大于7公斤的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或飞行范围超过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高于120米的情况,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
应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规范无人机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记者查询相关航空管理条例发现,相关部门正在逐步完善规范无人机的规章制度。从2009年起,民航主管部门陆续颁布多个管理文件,解决无人机的适航管理、空域管理以及驾驶员资质管理等相关问题。
“针对‘黑飞’乱象,民航部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严把驾驶员执照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在今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这都是法律进步的具体表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
“目前我国仍缺乏一部针对无人机的专门法律。”张起淮说到。记者注意到,张起淮是全国首例无人机“黑飞”案的被告代理律师。
全国首例无人机“黑飞”案于2013年4月13日宣判,三名被告人非法航拍测绘致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惊动空军歼击机待命,最终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在此之前,全国各地曾多次出现因无人机“黑飞”引发的案例,但基本都是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谈起这起案件,张起淮表示,该案是国内首个因无人机违规飞行而获刑的新型判例,对此后处理类似案件有着标志性意义。“该案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目前在无人机领域存在立法滞后、监管不足等问题,在技术上也存在着许多亟待改进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存在一定难度,大多数民众要系统性地了解管理规定存在困难,所以实践中仍然无法对无人机层出不穷的问题对症下药,在责任认定、处罚措施等方面都难以做到准确、恰当。”张起淮进一步说到。
对于现有规定,刘俊海认为,监管方面也存在着不透明现象。“我们都知道,规范无人机要报备、要登记、要进入监管,但目前监管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去哪申请、怎么申请,需满足什么条件,这些规则不够透明,程序也不够严谨。”刘俊海说。
如何保障人们的“头顶安全”
到底该如何加强对无人机应用的安全治理,保障人们的“头顶安全”?
“无人机立法的完善是重中之重。”张起淮建议,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并进一步确立适航标准、企业准入、生产制造、技术研发等一系列规则,方能促进拥有巨大市场前景的无人机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记者在采访办理“浙江无人机撞伤骑车女子”一案的检察官时了解到,在现实中,对无人机飞行的管理大量依靠协会和“飞手”自律,但是协会仅仅起到的是一些飞行的申请等协调作用,并无管理职能,要避免无人机伤人事件的发生,必须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和宣传工作。
另外,加强技术研究,提高无人机的安全性能也十分重要。“无人机作业时没有显著警告灯,以及螺旋桨叶片外没有设计防护罩,都属于安全设计缺陷,应针对这些方面制定生产设计标准,并加强无人机的感知与避让能力。”该案承办检察官补充道。
刘俊海表示,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也要加强加大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除了合法合规的法律考试、技巧技能测试,更要对“飞手”们进行专门培训,比如让其在作业附近设置警示标志等,提高飞行安全的意识,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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