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8期」「專責化+信息化」檢察建議get新紀元

「第628期」“专责化+信息化”检察建议get新纪元

「第628期」“专责化+信息化”检察建议get新纪元

十一上班第一天,北海市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也將get新紀元。按照自治區檢察院統一部署,今後,北海市檢察院檢察建議試行統一管理,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檢察建議書的審核把關和登記備案,監督檢察建議的制發流程,建立專門工作臺賬,實行檢察建議專人動態化、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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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是否被採納?監督單位執行的情況如何?是否對被監督單位進行了走訪?……”國慶節前夕,北海市各縣區檢察院組織召開會議,結合工作實際,把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精心謀劃如何進一步提升檢察建議質量,增強檢察建議監督的實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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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針對性、權威性和影響力強,被建議單位才會信服建議、聽從建議,認真整改,使有關問題能夠及時妥善解決。”北海市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餘擁軍介紹,由於對各行業、系統問題缺乏研究,檢察建議多用概括性、模糊性的語言描述相關問題,如“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責任心不高”等,導致檢察建議的內容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不強,被建議單位的整改往往也浮於表面、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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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增強檢察建議監督效果,強化檢察建議實效,9月底,該院制定了《北海市檢察機關關於加強檢察建議工作提升檢察建議監督剛性的通知》,採取多項舉措推進檢察建議統一管理工作。

是完整程序規則,增強檢察建議嚴肅性。

就發現線索、制發檢察建議、送達、被建議對象的回覆、備案以及線索是否需要移轉等各環節進行了規定,《檢察建議》文書製作均按照統一格式,內容按照法律規定內容一一列明。

是完善配套機制,發揮長效治理作用。

開通線索移交通道和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責通道,借力人大、監察委、或上級部門,針對權屬人大、監察委等部門管轄的線索以固定方式移交,將制發的檢察建議同時抄送制發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上級部門。

是探索適度公開機制,擴大檢察建議社會影響力。

根據問題是否具有典型性、涉案事由是否具有隱秘性、損害結果、影響範圍、監督服務成效等因素考量適度、有限公開檢察建議及被建議單位的回覆,探索建立檢察建議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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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的前世今生

延伸

閱讀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工農檢察部的組織條例》明確提出在檢察工作中運用檢察建議。其中,該條例第八條規定:檢察結束之後,應向該機關或國家生產事業的全體工作人員報告檢察的結果。

1954年9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其中第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通知他所在的機關給予糾正。”據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檢察院創立檢察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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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中共中央提出針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方針,檢察建議成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形式。

1995年2月28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及“檢察建議”這四個字。

1999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該規定對檢察建議的提出原則、發送對象、內容要求、適用範圍、提出程序、制發主體、審批程序等規定了原則性要求,使檢察建議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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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司法文書格式(樣本)》中第158樣本列明檢察建議文書製作,同時說明“本文屬為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過程中對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為建章立制,加強管理以及認為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的,向有關單位正式提出檢察建議時使用”

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大檢察官研討班上對運用檢察建議加強檢察監督,提升檢察監督的質量和效果,提出了全新的理念。2018年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崔智友檢察長在全區檢察機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要更好發揮檢察建議剛性監督效果,由研究室對檢察建議進行統一把關後再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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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劉錦昊、羅芳

編丨陳芊穎

審核丨談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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