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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规定:
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公民因居民户口簿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的,公安机关应当凭户主书面申请核实后办理。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公安机关应当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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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06:47:54 隴西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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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规定:
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公民因居民户口簿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的,公安机关应当凭户主书面申请核实后办理。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公安机关应当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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