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21.75這個數字,90%的HR都在亂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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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資的計算,各種方法都有,亂象叢生。即便是資深HR, 都經常出現常識性的錯誤。。有的HR工作了N年,錯了N年。為什麼會出現案例中的問題呢?

相信對於絕大多數的HR來說,是個很撓頭的事情~~

默默想想,你公司的事假是怎麼扣工資的?

01

先來說說21.75咋來的?

說到月工資的計算,必須說“20.83”與“21.75”的由來。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一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平均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20.83”的用途?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時間是20.83天這一事實,無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1.75”只是在計算日工資標準、小時工資標準時使用(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

不難看出,上述折算辦法是將折算環境置放於一整年中,一年365天中去除104個休息日,剩下的261天用人單位都是要支付工資的,包括了一年中的11個帶薪法定假日。

所以,一個年度中,月平均計薪天數就是261÷12月=21.75天。但實際上,每月的實際計薪天數並不是21.75天。21.75僅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

因为21.75这个数字,90%的HR都在乱算工资!

02

正算與反算的合理性

實際工作中HR有依據出勤天數計算工資的“正算法”,與依據缺勤天數計算的“反算法”之爭。但這都是建立在對21.75錯誤的理解上。

舉個案例:

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 × 出勤天數”

某員工月薪2175元,按照人社部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即2175÷21.75=100元,這沒錯對吧?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則其月工資為2175÷21.75×22=2200元。該月請假一天,工資反而比月薪2175多了25元,這合理嗎?

反算法:“工資=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數”

有HR說,不能這麼算,應當倒扣,不能正給,即當月可領工資為2175—2175÷21.75×1=2075元。好,那假設當月員工只出勤1天,缺勤22天,按反算法,則2175-2175÷21.75×22=-25元,可是員工月薪才2175元,等於白乾了1天,還要倒貼25元。

看到這裡,您是不是又想改變主意,想正給了呢?那請問何時又正算法,何時又反算法呢?

上述案例中,用21.75折算出日工資,在存在缺勤狀態下,不管正給還是倒扣,似乎都會得出一個看似不合理的答案,為什麼呢?

核心問題在於,HR對 “21.75”沒有正確理解,死搬硬套。每月平均計薪天數和實際計薪天數並不一致!基於付出的勞動時間與獲得的工資數額一致的理論,每月工資本來不應當相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的設定的月薪標準通常是固定的,即每月統一標準。

由於每月實際計薪天數並不一致,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以達到23天,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能只有20天,而人社部的21.75卻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這樣具體到某一個月,月平均計薪天數和月實際計薪天數產生衝突,但月工資卻執行的是統一標準,就出現了看似荒謬的結論。

因为21.75这个数字,90%的HR都在乱算工资!

03

正確的算法

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x 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 + 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同樣舉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員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員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個工作日,5.1為法定節假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04

正反算法結果都一致了

目前也有一些實行6天工作制之類的民營或私人企業不使用21.75計算月薪的,而是直接用實際出勤天數進行計算。這也可行。畢竟法律法規並不強制要求企業一定按21.75來計算月薪。最普遍的算法就是用 “工資=月薪÷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這種算法錯就錯在沒把“帶薪法定節假日”天數算進去。正確的應該為 “工資=月薪÷(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也有企業是使用 “工資=月薪÷30天×實際出勤天數” 此類算法來計算月薪的企業。這種算法又會出現上述所說的正、反算法結果不一致,而且這種把休息日算成帶薪工作日的方式也存在著爭議,如果遇到有員工月初辭職的,企業是否會將剩下的帶薪休息日天數算還給員工呢?

因为21.75这个数字,90%的HR都在乱算工资!

05

關於加班工資算法

加班工資的計算較為容易,(工作日超時加班不低於1.5倍、休息日加班不低於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不低於3倍)

算法:“加班工資=月薪÷21.75×加班天數×所對應的倍數”

舉例: 某員工月薪2175元,5月出勤滿勤,5.1-5.3加班3天,5.1為法定節假日。那麼其工資=月工資+加班工資,既 2175 +(2175÷21.75× 1天 × 3倍)+(2175÷21.75 × 2天 × 2倍)。

針對21.75薪資計算的方法分析完畢了,你看明白了嗎?

06

問答環節

一、加班工資怎麼不乘以出勤天數比例了?

加班工資的基數是用法定的“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計薪天數)”來計算。這裡你還要區別月薪與日薪,這兩者都具有一致性的標準。如日薪乘以出勤天數比例,那將變成每月的日薪標準都不一致了。

二、實際上是將年度工資平均到天的計算方式,這樣的處理,從年度週期來看才是合適的,也是公平的!

上述觀點是正確的。那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平均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或者反算法“工資=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數”,到底什麼情況下用才是正確的呢?筆者來解釋一下,當員工和企業約定的薪資為“年薪並按月實際計薪天數計發”,工作時間是以年計薪天數(250+11)天為綜合工時制這2個條件下,正算法與反算法的計算方式才能是正確的。但是因每月的計薪天數都是不同,也就保證不了月工資每月標準的一致性了。並且我們和員工約定的普遍是月薪而不是年薪。

例如 某員工月薪6000,年薪72000,按照21.75的規定。

假設2月28天,休息日為7天,則2月工資為(72000/261或者6000/21.75)*21天;

3月31天,休息日為8天,則3月工資為(72000/261或者6000/21.75)*23天;

意思就是要保持日工資一致,年薪一致,那麼月工資必定不一致。

三、21.75已含法定假日工資,故5.1應發二倍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是另外需付多3倍加班費,而不是兩倍。理由如下: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中第二條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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