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场里的“黑手”

篮球场里的“黑手”

秋高气爽,许多篮球爱好者都会利用业余时间到球场上运动玩乐,挥洒汗水,而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钱包、手机等物件则随意的放在一边,殊不知,这刚好给了小偷可乘之机。近日,荔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篮球场里的“黑手”

法院经审理后了解,被告人郑某系仙游县人,大专毕业后就当起了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喜欢泡吧闲逛。2017年9月24日,郑某在荔城区镇海街道体育中心篮球场内闲逛,看到篮球架上有一个胸包,遂起了盗窃之心,见无人注意,便该胸包盗走,迅速离开现场。回到家后,郑某才将该胸包打开,发现包内有两部手机,一个钱包,车钥匙等物品,郑某对自己的偷盗行为丝毫没有愧疚之心,很快便将包内钱财挥霍一空。

尝到不劳而获的滋味,郑某将包内钱财花光后,于10月21日早上8时许到球场内蹲点,寻找作案目标。留意到篮球架下有一部手机,乘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

篮球场里的“黑手”

两次“顺利”的偷盗让郑某有些飘飘然,11月2日,郑某到该球场内以自己的衣服为遮挡将放在篮球架下的一部iPhone6s Plus手机手机盗走。得手后迅速跑到一家手机店内,将盗得的手机以260元的价格卖给店主。又于同年12月4日晚和12月19日下午以同样的手段盗走一台iPhone6s Plus手机和一台iphone7 Plus手机,随后便到不同地段手机店内分别以300元、16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不同的店主。

篮球场里的“黑手”

12月21日,用赃款在网吧上网的郑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郑某所盗手机及其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224元。

荔城法院认为,被告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2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郑某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市民外出运动时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若携带了运动时也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看管好自身财物,如发现物品被盗,第一时间报警。

文|姜磊磊 曾荣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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