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

一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日前,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某银行湛江市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贷记卡),卡号为53×××04。2012年9月26日起,陈某某开始用该卡刷卡透支取现直到2014年1月25日办理汽车分期购车业务。2015年3月15日,陈某某在深圳市通过ATM机最后一次还款,金额为8000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持卡人陈某某持该卡透支欠款人民币总额74974.01元,其中本金欠款56110.5元。该卡被透支未及时归还后,某银行湛江分行信用卡中心采取打电话、寄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最后一次于2016年2月16日催收),但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拒不偿还透支的本金和利息。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吴川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还清透支本金,所欠利息与滞纳金也与某银行湛江市分行达成归还协议,取得该行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成立自首,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已经代其向银行归还了全部所欠本金,所欠利息与滞纳金也与该行达成归还协议承诺分期偿还,并取得了该行的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曾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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