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知产力明星作者合辑——一身正气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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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强,曾于2005年至2015年任职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至今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赴香港城市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以脱产和全英文方式学习英美法,获香港城市大学普通法硕士学位(LLM),能以英语为工作语言。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十余年,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00余件,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

继前两期于2016年底与读者见面后,“蒋强谈禁令”专栏在2017年初继续如约而至。蒋强法官以一系列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诉讼禁令的管辖、听证、鉴定、担保、申请主体、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公共利益、保全错误之诉等问题逐一分析。知产力现将蒋强法官2017年发表的稿件汇总至此,以飨读者。

2017年度知产力明星作者合辑——一身正气蒋强

(蒋强法官2017年在知产力上推送的文章阅读量、分享量统计)

管辖权异议不能阻止诉讼禁令

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原告申请诉讼禁令(行为保全)后,由于管辖权异议可以中止受诉法院的常规审判权,有些被告会提交管辖权异议以应对。作者认为,受诉法院可以先审理保全问题、后审理管辖问题,也可以同时审理保全问题和管辖问题,但不能先审理管辖问题后审理保全问题。

以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

禁令审查应以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本文介绍了禁令审查应组织听证的依据、思路以及例外情况。

停止侵权是诉讼禁令的支撑点,正确认识停止侵权,才能正确处理诉讼禁令。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诉讼动机比较复杂,停止侵权的后果有时很严重,考虑比例原则限制停止侵权的适用具有合理性。如果判令停止侵权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导致明显的利益失衡,可以在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的前提下,限制停止侵权的适用。

极大的胜诉可能性:“不纠结”原则

诉讼禁令要求的胜诉可能性不是“一般的胜诉可能性”,也不是“较大的胜诉可能性”,而应当是“极大的胜诉可能性”。“极大的胜诉可能性”≠“胜诉必然性”,但“极大的胜诉可能性”≈“胜诉必然性”-“相反证据”。“极大的胜诉可能性”以法官内心“不纠结”为原则,包括事实认定“不纠结”和法律适用“不纠结”。

禁令审查中的“纠结”

关联案件是禁令审查中的常见“纠结”。关联案件可能动摇权利基础、权利归属、侵权认定。关联案件对诉讼禁令的影响要具体分析,要认真分析关联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基本证据,充分运用法律经验,快速预判申请人在关联案件的胜诉可能性。既要防止因胜诉可能性不足而导致禁令误伤被申请人,又要防止被申请人通过诉讼技巧拖延甚至架空诉讼禁令。

“难以弥补的损害”:基本思路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基本审理方法是假设法,基本判断标准是常规审判程序的救济明显失灵。不能以“胜诉可能性”反推“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以侵权行为持续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认为金钱可以弥补所有损害,也不能认为金钱可以弥补所有财产性损害。司法实践中适用“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主流做法,实际上比较接近“损害后果明显恶化”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难以弥补的损害”形成了一些惯例和共识。人身权受损、商誉受损、商业秘密受损、重大商机受损、市场份额大幅受损、即发侵权、引发连锁侵权、变相重复侵权等情形,容易认定为“难以弥补的损害”,禁令申请的成功率很高。

禁令审查中的利益衡量,应当采用“大尺度衡量法”:不是对一般利益的衡量,而是对重大利益的衡量;不关注一般幅度或程度的利益失衡,只关注重大的利益失衡;不纠结于一般的公共利益,只纠结于重大的公共利益。要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公共利益抗辩,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也要适度从紧。要考虑比例原则和切割难度,避免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如果胜诉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不确定,一般程度或幅度的利益失衡也可能影响禁令。

实务中的担保

担保金额与诉讼标的没有直接关系。担保金额应大于或者等于(最好等于)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保全错误的可能性和申请人的承受能力。如果保全错误,担保金可能成为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如果保全无误,质疑担保金可能推高侵权赔偿数额。反担保不能当然解除禁令。

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终篇)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行为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申请人在实体审理中败诉即为申请错误。恶意申请不是认定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必要条件,而是损害赔偿的加重情节。行为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害,一般是停业损失,通常表现为:营业利润、仓储保管费用、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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