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監察法且構成犯罪怎麼辦?追究刑責!|案例解讀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1)A市B縣林業局副局長C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承包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工程商D某謀利,收受對方財物40萬元,涉嫌受賄罪,被B縣監察委員會依法立案調查。A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E某,受C某之妻請託給B縣監察委員會主管該案件的監委副主任F某打招呼,要求對C某從輕發落,並接受C某之妻給予的財物5萬元。此事後來被反映至A市監察委員會,A市紀委監委對E某依法給予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E某有期徒刑1年。

(2)Z某,中共黨員,B縣林業局局長。Z某利用職務之便,在森林防火工程承包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建築商J某謀利。J某為感謝Z某的幫助,交代公司會計準備50萬元人民幣,裝在提包中交給Z某,並囑咐一定要親自交到Z某手中。會計按照J某的要求,將50萬元人民幣裝在一個小型旅行包中,在Z某辦公室交給Z某,並表示是J某的一點小意思。此後,相關情況舉報至B縣紀委監委,B縣紀委監委對Z某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Z某被立案調查後,Z某的兒子第一時間找到J某和會計,返還50萬元人民幣,並再給J某和會計各10萬元人民幣,要求他們在接受紀委監委詢問時不得談及50萬元現金的事情,否則危及家人人身安全,後果自負。A縣紀委監委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此案件線索,轉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以妨害作證罪立案,追究Z某之子的刑事責任。

(3)W某,中共黨員,某縣財政局局長。在外地培訓學習過程中,W某到當地風景名勝區遊玩,回單位後,將有關發票交給財務科科長P某,要求予以報銷。P某表示,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這些發票不能報銷,此事引起W某不滿。此後,W某又找到財務科副科長Q某,將相關發票報銷。P某得知此事後,向A縣紀委監委舉報了W某的有關問題。W某受到警告的黨紀處分和記過的政務處分。此後,W某先後提議免去P某的科長職務,但都未在黨委會上獲通過。W某在全局幹部大會上多次小題大做,故意以尖酸刻薄的語言批評甚至侮辱P某。最後,W某濫用職權,以P某患有傳染性疾病為由,暫停P某職務,要求其入院治療,私下裡要求其親信人員在機關散佈P某的流言蜚語。在長期的語言攻擊和精神折磨下,P某精神失常,導致正在上高中的兒子學業受到嚴重影響。該縣公安機關對W某立案偵查,以涉嫌報復陷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G某因使用蓋有偽造印章的收款收據領取某熱電公司支付給某物資公司的貨款承兌匯票621萬元,被A市公安局以涉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刑事立案處理。G某認為A市公安局B派出所副所長H某在辦理其案件時處理不公,遂心懷不滿,捏造H某在辦案過程中向其索賄30萬元的犯罪事實,並編寫印製“官商勾結殘害百姓大揭露”等材料,經其簽字確認後持上述材料到A市紀委監委、人民政府、公安局、檢察院等部門進行控告,長期在H某工作單位以發傳單、打橫幅等方式無理取鬧,“控訴”H某的“違法”行為,要求對H某索賄30萬元立案偵查,追究H某刑事責任,對H某和公安機關形象造成惡劣影響。A市紀委監委對H某的有關問題線索進行了初步核實。經查,確係G某虛構事實,報復H某。A市紀委監委對G某進行了批評教育,並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G某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解讀】

監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監察法各項制度能夠得到有效遵守和順利實施,維護監察法的權威性,使監察法相關制度規定剛性運行。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也是最後的責任追究手段。違反監察法的規定,可能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既包括紀檢監察干部也包括監察對象及其他有關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例一中的E某即屬於這種情況,E某身為監察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過問干預案件調查處置工作,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例二中的Z某之子即屬於此類情況,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涉嫌妨害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相關人員偽造、毀滅證據的,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是監察對象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例三中的W某即屬於此類情況,濫用職權報復陷害舉報人P某,造成P某精神失常,家庭受到嚴重影響,情節嚴重,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例四中的G某即屬於此類情況。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在上述各種情形中,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是監察法監督的重中之重,充分體現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的管理應當體現責任和溫暖,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日常管理和監督,不應退守到犯罪的邊緣,平時加強管理,小事上多說一些,幹部就會少犯一些錯誤,這是最大的愛護。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特別關注幹部日常的思想、學習、工作和作風狀況,“潤物細無聲”地強化對幹部的監督,防微杜漸,抓早抓小,把紀律挺在前面,把監督挺在前面,發現違反監察法規定的問題要及時批評教育,咬耳扯袖、紅臉出汗,防止小錯發展成大錯,淪落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境地。同時,也要嚴格依法辦事,對於違反監察法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絕不能姑息遷就,以紀律處分代替刑事追究,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摘自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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