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宣传“国酒茅台”并因商标不予注册而起诉商评委,是法治彰显还是执法弱势?

大肆宣传“国酒茅台”并因商标不予注册而起诉商评委,是法治彰显还是执法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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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宣传“国酒茅台”并因商标不予注册而起诉商评委,是法治彰显还是执法弱势?

黄璞琳

近日,茅台酒厂因其“国酒茅台”商标被复审裁定不予注册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再次引起业内人士关注。据了解,茅台酒厂早在2001年就开始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且屡败屡战:

A. 2001年9月13日,申请注册第1991120号、第1991122号 “国酒茅台”商标,2002年即被驳回申请。

B2006年8月1日申请的第5514889号“国酒茅台”商标,2008年底被商标局驳回,2009年8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仍然不予受理。

C. 2007年9月10日申请的第6269793号、第6269794号“国酒茅台;GJM”商标,2010年1月被商标局驳回。

D.2010年6月9日,申请第8377491号、第8377533号、第8377511号和第8377467号 “国酒茅台”商标,2012年7月曾被商标局初审公告,但很快被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多家机构和企业提出异议,2016年底商标局异议裁定不予注册,2017年初茅台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8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作出复审决定不予注册,2018年7月茅台酒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近年来,茅台酒厂大肆使用“国酒茅台”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杏花村汾酒厂、五粮液集团、扳倒井、巨力集团等白酒公司,则在2012年7月茅台酒厂的第8377467号等4件 “国酒茅台”商标被初审公告前后,也分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国酒汾酒”“国酒五粮液”“国酒国井”“国酒刘伶醉”等含“国酒”字样的商标。一时之间,冠“国酒”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此起彼伏。

就茅台酒厂大肆宣传“国酒茅台”并因商标不予注册而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事件,本文看法如下:

首先,不服行政处理而提起行政诉讼,是茅台酒厂的诉讼权利,也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体现。

其次,茅台酒厂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请注册带“国酒”字样商标并穷尽商标评审、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说明带“国酒”字样确实具有极大的广告效应和市场价值,体现了企业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张,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倒也可以理解。

第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国”字加商品名称的字样,早已统一认识,曾作出《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2018年6月就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作出的复审决定也是认为:“国酒茅台”这一商标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即使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再驳回茅台酒厂的“国酒”商标注册申请,茅台酒厂也不抛弃不放弃,虽然屡败屡战,仍然契而不舍地不断提出新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并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商标注册的个案审查原则被茅台酒厂运用到极致!

也许,也许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哪件个案中就放松把关或者改变看法呢,兴许就支持“国酒”商标注册呢!那样的话,一下子就全部翻盘啦!进攻总是容易的,防守总是艰难的,千里之堤可毁于一旦呢!2012年7月,第8377467号等4件 “国酒茅台”商标被初审公告,说明商标局的城池并非不可攻破呢!

第五,市场经济就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市场地位和品牌美誉度、品牌价值也是动态变化的。《商标法》禁止将带有欺骗性或者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广告法》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国酒”字样,本身含有或者暗含“国家级酒”“中国最好的酒”之义,本身就属《广告法》禁止在广告中出现的用语,若作商标使用则对其他经营者不公平,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的不能作商标使用的用语。茅台酒厂就因为其茅台酒在特定历史情况曾获金奖、曾获得国家领导人好评,就宣称“国酒”并意图通过商标注册来垄断这一称号,这对同业经营者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对国家法律、公平竞争秩序极大的挑战与破坏!

第六,茅台酒厂近年来大肆广告宣传“国酒茅台”,以致让消费者真得认为其如此宣传已是理所当然,甚至导致五粮液、汾酒等名酒企业也不得不申请注册含“国酒”字样的商标,这对我国《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威都有极大损害,更加突显了我国的市场监管执法或者说商标行政执法、广告行政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是多么地弱势!而茅台酒厂又是多么地强势!如此明显的广告违法,居然多年来没人去查处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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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宣传“国酒茅台”并因商标不予注册而起诉商评委,是法治彰显还是执法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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