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一仲裁員竟幫親戚捏造虛假仲裁案!獲刑後不服判決,再上訴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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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一仲裁员竟帮亲戚捏造虚假仲裁案!获刑后不服判决,再上诉被法院驳回!

為幫助親戚儘快拿到欠款

竟對虛構的拖欠工人工資申請作出勞動仲裁

武平法院一審以枉法仲裁罪判處被告人曾德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曾德明提出上訴。近日,龍巖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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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7年7月29日,王某甲找到其堂妹夫曾德明,將王某乙個人欠王某甲借款本息40餘萬元、王某乙曾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茶業公司資產被法院司法拍賣等相關情況告知曾德明,並希望假借某茶業公司拖欠工人工資形式申請勞動仲裁,進而憑藉仲裁文書參與法院執行分配,以期能儘快足額拿回借款本息41.47萬元。

在王某甲央求下,礙於親戚情面,曾德明答應為其作勞動仲裁調解處理,並要求其與對方溝通好及準備好相關仲裁申請材料。

其後,王某甲徵得時任某茶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王某乙之子)的同意後,收集了自己和親友共計13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虛構了某茶業公司拖欠前述13人工資合計41.47萬元的勞動仲裁申請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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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0日上午,王某甲將相關仲裁申請材料送給曾德明審查。曾德明在明知申請人中多人系其親戚,不可能是某茶業公司工人的情形下,仍然告知王某甲工人工資表不能只有每個人的工資總額,而應把每人每月的工資都做成明細表格等修改事項,指導王某甲對虛假仲裁申請材料進行了補充和修改,並據此製作了勞動仲裁調解筆錄。

同日下午,王某丙到曾德明辦公室,在調解筆錄及虛構的工人工資表等申請材料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曾德明當即未經合議制作履行期限為2017年8月15日、落款時間為2017年7月30日的仲裁調解書,蓋章後當場送達給王某甲和王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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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上午,王某甲持上述仲裁調解書等材料到法院申請執行,因履行期限未到及送達程序等問題未果。

同日上午,曾德明按照王某甲要求,重新修改了調解筆錄及仲裁調解書上的履行期限,交待工作人員將案件相關信息補錄入電腦系統,製作了立案受理表、結案審批表、文書審批單等文書並層交不知情的相關領導審批簽發後,在其他仲裁員不知情的情形下重新制作了履行期限及落款時間均為2017年7月31日仲裁調解書和送達證明交給王某甲,並將空白送達回執及修改後的調解筆錄交給王某甲,讓其一併給王某丙和其他申請人代表簽名、蓋章後交回。

同日,王某甲持該仲裁調解書和送達證明等相關材料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2017年8月4日,法院向某茶業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涉案標的額為41.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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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過幾天,曾德明覺得虛假的仲裁調解不妥,要求王某甲向法院撤回執行申請,但遭到對方拒絕。2017年8月24日,武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武平縣檢察院建議,決定撤銷武勞仲案〔2017〕19號勞動爭議案件。

2017年8月29日,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案件。2017年9月11日,曾德明向武平縣檢察院主動投案。2017年12月21日,王某甲被法院依法認定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判決已於2018年1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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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2018年4月17日,武平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曾德明犯枉法仲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曾德明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曾德明枉法仲裁的犯罪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認為,曾德明作為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為徇私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明知是虛假的事實和偽造的證據仍予以採信,對不存在實際勞動關係的虛假勞動爭議擅自啟動仲裁程序,並違反程序製作仲裁調解書,積極幫助他人實施虛假訴訟,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枉法仲裁罪。上訴人提出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不予採納。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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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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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體為“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犯罪時間為“仲裁活動中”。“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除了《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外,還包括其他仲裁機構中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同理,“仲裁活動”亦包括勞動爭議仲裁。本案中,曾德明系武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的兼職仲裁員,屬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其亦實際在仲裁調解書中行使仲裁職責,符合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體條件。

枉法調解屬於枉法仲裁的範圍嗎?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系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前置必經仲裁程序,亦是勞動爭議仲裁活動的一部分,雖需雙方當事人自願,但與仲裁裁決一樣,應當遵循合法的原則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發生法律效力後,仲裁調解書亦具有與裁決書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同樣,枉法作出的仲裁調解亦具有與枉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同等的危害性。故枉法仲裁應當涵蓋枉法調解。本案中,曾德明徇私情為他人虛假仲裁提供幫助,明知是虛假的事實和偽造的證據,仍為其製作仲裁調解書,屬枉法仲裁。

本案中枉法仲裁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是區分枉法仲裁行為罪與非罪的標準。本案中,曾德明為徇私情,在明知王某甲與某茶業公司不存在拖欠勞動工資關係,王某甲所提供的勞動仲裁申請材料存在虛假的情況下,仍枉顧事實指導王某甲對虛假仲裁申請材料進行補充、修改,並予以採信,製作勞動仲裁調解筆錄,出具仲裁調解書。在王某甲持仲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未果後,曾德明在明知虛假仲裁調解書用於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情況下,仍按照王某甲要求,再次枉顧事實修改調解筆錄,還違反程序完善了仲裁案件立案等材料,並重新制作了仲裁調解書,幫助王某甲進行虛假訴訟。雖然曾德明製作的虛假仲裁裁決書最終未造成債權人等其他方的損失,但其主觀故意明顯,手段惡劣。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6項之規定“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編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屬“情節嚴重”,且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仲裁製度,也妨害了司法秩序,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性質惡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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