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新个税法中减除费用800元是否取消?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形成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新个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不再执行“每次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减除费用为800元”的规定, 所有劳务报酬所得不论每次金额大小,均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然后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在一起按新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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