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途末路:連環殺手楊新海落網紀實《二十》

公訴“殺人狂”一

對楊新海的罪行審查清楚,提起公訴,是辦理楊新海案件的重頭戲。這個任務由漯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完成。漯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員馮方是楊新海案件的主辦人之一。現年37歲的馮方,從事公訴工作10年來,經他的手辦理過上百起重刑案件,但像這樣流竄4省、兇殘地連殺60多人的,還是首起。馮方被犯罪嫌疑人的殘忍和冷酷深深地震撼了,因此,自接手這個案件以後,馮方就開始記《工作日誌》。馮方以他公訴人獨特的目光,把辦案中的工作步驟、進展情況、辦案人員的苦與樂都一一記錄下來。在本書即將成稿的時候,筆者得到了這份彌足珍貴的資料,現將它摘錄於後:

2003年12月11日,星期四,陰,下午剛上班,就接到檢察長通知:省裡已決定把"8·15"系列殺人案件交由漯河市承辦,犯罪嫌疑人已被漯河市檢察院批准逮捕,上午已由省看守所換押到漯河市看守所。市院決定提前介入此案,由我和殷鵬年主辦,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陳勝軍支隊長馬上就要來公訴處接洽,讓我們作好接待,瞭解基本案情,儘快提前介入,為下步審查起訴作好準備。

市公安局陳支隊長下午3點20分到了處裡,同來的還有刑偵支隊基礎大隊的教導員陳海舟,此案案卷是由海舟具體整理的。由於以前辦案打交道很多,大家彼此都比較熟悉,海舟辦案條理性強,證據梳理的比較細,對證據的理解也很不錯,是一個不錯的偵查員。沒有過多的寒暄,海舟直接就介紹了基本案情。

聽了海舟的介紹,我談了意見:第一,嚴把證據關,特別是案發地在外省的案件,一定要高標準。本省的案件可以請省公安廳協調,外省的就比較麻煩,所以一定要力爭一次成型;第二,要求發案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卷宗的同時,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通信地址和聯繫方法一併移送,並且都要徵求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案件的意見以及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放棄就要明示,這樣案件到了起訴環節就可以加快案件審理進度,迅速將犯罪嫌疑人起訴到法院。

送走公安局的同志,簡要將情況向檢察長彙報,同時提出由謝建華協辦此案,檢察長採納了我的建議,同時要求抓緊完成手頭工作,其他工作及時移交給其他同志,下週一(12月15日)開始到市局提前介入案件。

這樣,我們"8·15專案公訴組"就算組成了,殷鵬年也是我們處的副處長,40多歲,辦過不少大案要案,無論是辦案經驗還是理論都有一套,人也長得精神,標準的身材,一臉的瀟灑和沉穩。謝建華是院裡的才女,一副賢惠的樣子,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四五年了,法學理論功底紮實。我們公訴組的人員素質,我認為要是謙虛講的話是比較高的,要讓講心裡話,就是非常優秀的,辦理這樣的案件,應該沒有問題。

公訴“殺人狂”二

凜冽的寒風中我乘車回家。到了看電視時間,兩臺電視一開,自然就開闢了兩個戰場:孩子們看動畫,女人們看連續劇,各取所樂。我還是老習慣:到書房打開電腦,翻出書籍,根據市局同志們的介紹,考慮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查閱資料。我先列舉出了以下幾個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搶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物:

(一)入戶搶劫的;

……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三、弓雖.女幹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弓雖.女幹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弓雖.女幹論,從重處罰。

弓雖.女幹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弓雖.女幹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弓雖.女幹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

(五)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盜竊、侮辱屍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情況下,普通刑事案件是"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這樣一個流程,公、檢、法是分段負責的;"提前介入"就是公安機關沒有移送審查起訴前,檢察機關接受公安機關的邀請,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就介入案件,對證據收集、固定、甄別提出建議,保證案件一經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就能達到起訴標準,這樣就加快了辦案速度、保證案件質量。但是,"提前介入"只適用於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003年12月15號,按照約定的時間,我們第一次到了"皖、豫、魯、冀系列殺人案"專案指揮部在市局偵查樓四樓的指揮中心,海舟已在那裡等候多時,寒暄後我環視了一下,指揮中心有百十平方米,就是一個會議室,引人注目的是在北牆上張掛的約有十幾平米的巨幅地圖,上面標註著發案情況,看著二十多處代表血腥的紅色圓點,讓人感到壓抑,有種窒息的感覺。牆面上還有專案的各種組織、聯絡、協調小組的人員組成圖表,都是省廳、市局的一把手掛帥,可見對此案的重視程度。

我要了一些案件的發案、偵破情況,通過查閱公安部、省公安廳的文件、會議紀要、通報和其他一些材料,知道此案已驚動了中央領導,公安機關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大量的工作,為案件的偵破打下了基礎,案件在滄州偵破就是對楊新海DNA與公安部通報的DNA比照後確定的,現在,公安部將這起案件的命名改為"皖、豫、魯、冀系列殺人案"。

自2003年12月15日開始,我們提前介入,直到2004年元月6日市局移送審查起訴,前後有3個多星期,我們公訴組連續3個星期加班加點,取消了所有節假日,元旦節也沒有休息,到了最後真有點疲憊的感覺。但我們公訴組提前介入的成效還是非常明顯的,案件的大致輪廓已定,基本的證據已經核實。3個星期裡我們主要做了以下這些工作:由於各地公安機關向市公安局最初移交的案件文書為78冊,還有大量的散頁證據材料,其中有很多對案件沒有證明效力的工作材料,且裝訂比較混亂,使案件頭緒比較亂,我們首先和市局經辦人員達成一致:以個案為基礎,以庭審示證的邏輯性和便利性為目標,集中精力固定、篩選證據;通過3個星期的工作,終於從大量的材料中按照發案時間順序幫助公安機關整理出訴訟卷宗36冊;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真、仔細、嚴格審查每起案件的證據材料,積極引導公安人員補充證據,對於缺少的一些文書性證據材料(如被害人戶籍證明等)具體列出15條,要求公安機關必須儘快補齊,確保以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楊新海所犯下的每起罪惡事實。我們還將該案所涉及的26起犯罪事實製作成了"案件一覽表",將發案時間、地點、被害人、作案工具、主要證據、存在問題等內容彙總列表,該表切中要害、簡明扼要、內容豐富、易於使用,後該表被作為通用工作文書在公安、法院使用,也成了向上級領導彙報時使用的一份重要材料。

公訴“殺人狂”三

2004年1月6日,漯河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1月7號,專案公訴組寫出審查報告,交檢委會研究。當天,河南省檢察院主管公訴的賀恆揚副檢察長、公訴處劉建國處長也親自到漯河聽取專案彙報;1月8號,寫出起訴書;1月9號,案件起訴至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中午,中央電視臺播發了楊新海被提起公訴的消息。

訊問楊新海經過

從2004年元月6日到元月7日上午,我們在市看守所對楊新海進行了訊問。在討論訊問楊新海的方案時,就想到要對整個提審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和技術處商量後得到他們的響應,所以那天專門在看守所找了一間帶暖氣的辦公室,先把攝像機架好,才去提的楊新海。隨著一陣"嘩嘩"的械具響聲,楊新海彎著腰提著腳鐐走過來,1米65左右的身高,精幹而不瘦小,尖下巴,一雙眼睛帶著冷漠和迷茫,乍一看有點像那位唱故事歌的東北歌星。他的頭上戴著一頂帶耳朵的綠棉帽,上衣是一件黑色的夾克衫,下穿一條灰色的褲子,腳上穿著一雙黑色布棉鞋,為防意外,沒有腰帶和鞋帶,從上到下還都算乾淨。按照我們的提示,楊新海很服從地在牆角的小凳上坐好。坐好後看見對面的攝像機,他的臉上勉強擠出一絲尷尬的笑,說:"每次審問都錄像。"

因為案件涉及26起犯罪,我和殷鵬年副處長輪流審訊,楊新海顯得很平靜,對案件的事實記憶還比較清晰。從信陽市羅山縣"1999·11·16"弓雖.女幹、故意傷害案開始,我們一件件進行核實,在審問過程中,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雖然實施犯罪跨度長達4年,但楊新海對每起犯罪的現場位置、房屋佈局、傢俱陳設、被害人特徵、侵害部位都記得非常準確和細緻,也就是方位感特別強;在被問到為什麼能把案件記得那麼清晰時,楊新海說:"畢竟是殺人,大部分還是一次殺幾個,有時看電視,一看見殺人的場面,就聯繫到自己殺人的事兒,不是有意去記這些事,而是身不由己地聯想。"而對時間,他的記憶和辨別能力就非常糟糕,只記得當時是冷天還是熱天,甚至2003年作的案時間就記不清了,回答時串到了1999年。

在回答到後期殺人後是否害怕時,楊新海說:"我殺人後都要在現場停留一個多小時,你們說我害怕嗎?"

在講到弓雖.女干犯罪時,他講:"只要是我看上的女孩,我就放不下了,這一家也就完了。石家莊的案件就是我在晚上偷盜時看見他家有兩個女孩長得都很漂亮,但當時沒有機會下手,在外地作完案後我還是放不下,就又回到石家莊,把這一家五口都殺了,又對她倆姦屍。"說完之後,臉上還露出一種貪慾發洩之後的邪笑。

至於搶劫,他回答得更是振振有詞:"我不想幹活,還要活下去,只有去偷去搶,一般都是偷,只有遇到我認為錢多但不好偷的時候,比如扒了舊房子要蓋新房子的、家裡有拖拉機的,我才想到把人打死再去翻錢。"

第一天中午休息半小時,楊新海和我們一起吃的工作餐,四菜一湯,排骨和魚香肉絲他吃了一半就放下了,講要放到晚上再吃,當被告知晚上還有時,他才講了實情:"我不習慣吃太多肉食,對身體不好,在外邊作案時,經常吃青菜和雞蛋,有時冬天披件棉大衣躺在雪地裡過夜。我很注意鍛鍊自己適應環境。我不抽菸、不喝酒,我都是晚上到人家室內作案,抽菸光咳嗽,壞事兒。喝酒光喝暈,不一定哪一天就鑽到汽車底下了。"

訊問進行了一天半,第一天基本把26起案件訊問完畢,按照法律規定,把有關的"屍檢報告"等技術鑑定也告知了楊新海。第二天上午一見我們,楊新海就講:"昨天晚上沒有睡好,我自己算了一下,我都殺了70來個,殺人太多了。"

我們反問他:"對被害人你是否感到懺悔?"

楊新海低下頭去,平靜地說:"我都冷漠了,心都是冰做的,想流淚都流不出來。"

訊問完畢,從看守所回來的路上,我忿忿地講了一句:"真想暴打這個畜生一頓!"

第一次庭審一

2004年2月1日上午8時,楊新海案件由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漯河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書厚達數百頁。由於楊新海案件在全國產生強烈影響,此次開庭吸引了全國各地20餘家媒體到庭採訪。但由於該案涉及弓雖.女幹,出於保護受害者隱私的原因,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大部分記者都被擋在漯河市中院門外。法院只派發了幾張旁聽證,除法院工作人員、公訴人、辯護律師外,拒絕任何人接近法庭。幾位試圖進入法院的記者多次央求無效,值班武警戰士說,上面有命令,今天的開庭不準任何媒體入內,絕無例外。不僅絕大多數記者未能進入法院,楊新海的親屬和受害者家屬也沒有一人到場。

2月1日凌晨5時,漯河市中級法院門前天色還一團漆黑,但已有零星警車前來值勤。為了保障這次庭審的順利進行,漯河市中級法院從全市各區縣抽調了四十餘名法警執行維持秩序的任務,法警們提前一天報到中院,不到5點就起床值勤。6時半,武警戰士開始入場,大門口記者不斷聚集。

2月1日早上6點30分,楊新海被從漯河市看守所裡提出來。當他看見大批警察在忙碌時居然還一臉笑容,頻頻面向四周點頭示意:"辛苦啊,辛苦!"上車後,楊新海談笑風生,一會兒抱怨開庭時間太早睡眠不足,一會兒與押解他的法警開起玩笑。

早上7點,一輛中巴囚車在前後數輛警車的庇護下,警燈閃爍著將楊新海從漯河市看守所提出,一路呼嘯而去。在從看守所去往中級人民法院的路上,楊新海看到道路兩旁站了不少值勤的公安交警,他苦笑著對法警說:"你們看看,這都是為我設置的。聽說有人說我會飛簷走壁,其實我是一個非常平常的人,不擺這麼大的陣勢我也跑不了。"

有位執行押解任務的法警說,當了多年執庭警察,從沒見過心態那麼好的嫌疑犯,他興致很好,一點都不怵。

7時20分,手腳都戴著鐐銬的楊新海被從看守所押解到漯河市中級法院。3輛警車從漯河市中級法院大樓東側門疾馳而入,讓從早上5時多就蹲守在法院正門前的眾多媒體記者始料不及。中間一輛是警車,前後分別是小轎車。車輛駛入院內後在法院大樓前面停下,兩分鐘後,身穿鮮黃色囚服背心的楊新海被警察從中間的警車內帶出,他頭戴棉帽,身體稍弓,手腳都戴著鐐銬。個子矮小的楊新海雖然淹沒在群警中,但他神色正常,舉止從容。隨後,楊新海在十餘名法警圍擁下離開囚車,被帶入中級人民法院的大樓內。身穿囚衣的楊新海身材不高,不知是由於戴有刑具還是先天殘疾,走路時稍有些跛足。

審判楊新海的審判法庭設在漯河市中級法院三樓1號法庭。開庭前,楊新海被帶進庭前的休息室裡,執庭法警幫他摘掉戴在頭上的綠棉帽。看起來他和警察已經很熟,與警察說話時神色輕鬆。

"還要吃饃、喝水嗎?"警察問他。

楊新海搖頭說:"不要。"

開庭前,此案的卷宗被擺上公訴席,將近有一米高,參加庭審的書記員看到卷宗後說了一句:"有這麼多的材料啊!"隨後,材料被分成4摞,4名公訴人每人面前放了一摞。

7點30分,楊新海被法警押入審判庭。上午8時整,庭審開始,能容納三百餘人的1號審判庭僅有三十餘人在內。主審法官由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長楊慶玖擔任,他面南而坐,他的左右分別坐著審判員劉進才和萬相林,公訴方及辯護人分列西東兩旁。

楊新海面朝楊慶玖,身後站列8名法警。

在主審法官楊慶玖對被告人楊新海核實身份以後,庭審很快進入實質性階段。

8時35分,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訴書。

第一次庭審二

在法庭對楊新海的犯罪事實進行了示證和質證以後,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法庭上的唇槍舌劍是司空見慣的,在審判楊新海的法庭上也不例外。公訴人一番短小精悍而又慷慨激昂的公訴意見,讓人聽了感到熱血沸騰,淋漓酣暢。

庭審從上午8時開始,整個庭審時間相當緊張。為節約時間,法庭甚至在審判庭內一個偏房為楊新海準備了兩個塑料桶供其如廁。庭審過程中,法庭對檢察機關對楊新海的26起犯罪指控,均進行了極其嚴密的審理,如每一次作案的工具來源及去向、作案動機及方式、逃逸路線及手段等等。法官對每起案件也都是詳細詢問,包括作案時間、作案過程,甚至詳細到逃離時乘坐的車輛、車票的票價都反覆核實。楊新海對問題回答得比較清楚、乾脆,他說,自己一般都是用錘子、剪刀和繩子作案,很少用刀,有時隨手取到的磚頭和重物都能成為他殺人的工具,而且每次作案前對逃離的路線和方式早就想好,但有時怕被人發現,逃離也很倉促,有一次他是穿著內褲逃離現場的。

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指控的楊新海殺人工具中,除了媒體已經公開的鐵錘外,還首次披露了刀具和繩索等。據楊新海自述,他採用的作案工具主要有八稜錘、剪刀、繩子和磚頭等。由於楊新海作案的時間跨度長,使用的作案工具很多,有部分作案工具公安機關已無從查找。在一審法庭上,凡搜尋在案的作案工具,法庭都讓楊新海一一辨認、認可。

楊新海在接受法官詢問期間,思路清晰,聲調很高,回答問題也很乾脆。對每次行兇的時間、地點都能準確說出。

中午12時30分休庭,在休庭的半個小時內,楊新海與參加庭審人員一道就著燒餅吃了當地有名的靈寶羊肉湯,還直誇那份價值5元的靈寶羊肉湯味道好。

下午1時繼續開庭。

楊新海曾於2003年4月在山東曹縣殺害一對夫婦,並對女的進行姦屍,案件由曹縣刑警大隊查辦。在審判楊新海的前一天,曹縣刑警大隊大隊長劉海生到鄭州辦事,他對楊新海的印象是:楊新海在接受提審時交代,他離家出走流浪後,基本以偷盜為生,得來的錢財作為生活來源,到後來膽子越來越大,逐步發展到殺人、弓雖.女幹。劉海生把楊新海的作案特點歸納為偷、殺、奸,認為楊新海有一定的智商,只能說有一點心理扭曲,有報復社會的心理,但不可看做就是心理變態。

2003年8月8日,邢臺內丘縣金店鎮魏家屯村魏現增一家五口被楊新海殺死在這一家人於石家莊租種的菜地旁,這是楊新海被抓之前所犯的最後一案。魏現增一家人被殺死後,他們的後事都是由魏現增的叔叔魏如國和他的弟弟魏現鋒操辦的。魏如國聽說楊新海被抓之後,他跟侄子魏現鋒多次到石家莊市橋西公安分局詢問案件情況,近60歲的魏如國向石家莊警方提出到河南關押楊新海的地方問個究竟,被石家莊警方攔住了。魏如國聽到楊新海在河南漯河接受審判的消息後,表示很惋惜地說:"沒有人告訴我那個殺人惡魔今天審理,我要是知道,就是借錢也要去河南。"

由於楊新海作惡太多,2月1日下午的庭審一直持續到晚上7時30分。

晚7時30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控作案26起、殺害67人、傷10人、弓雖.女幹23人的案犯楊新海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楊新海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弓雖.女幹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在一天的庭審過程中,楊新海也覺得自己的罪行不可饒恕,所以,一審宣判後,他表示服判,當庭放棄上訴。

依照法律,楊新海在10天時間內仍可以提出上訴。10天內,如楊新海放棄上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提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如無異議,將核准對楊新海執行死刑。

2月1日晚上7時40分,楊新海乘坐的囚車在一輛警車護衛下離開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大門,風馳電掣地回到了位於漯河市南郊的看守所。

未完待續,下集在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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