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娇娇
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是拆迁户签订了协议,但手里却没有原件。在签约时,拆迁方就经常会以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样,原件要拿去审核为由,只给拆迁户留复印件。这是拆迁方的常用手段。但是我们要明白,复印件与原件虽然内容一样,但作用可是天差地别。
也就是说,在拆迁过程中的任何你签了字或按手印的文件,一定要想办法留存一份原件在手里。
那到底为什么拆迁方要拿走协议原件呢?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原件的法律效力高于复印件,拆迁方可任意更改原件内容
在诉讼法中,证据或者是材料的原件效力是高于复印件的。也就是说,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法院会以原件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后期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发生拆迁纠纷的时候,会以拆迁方手上的原件协议内容为准。而拆迁方拿走协议原件之后,会在协议上动什么“手脚”,被拆迁人就不得而知了。如此这样,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根本就得不到保障,反而让拆迁方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了。
二、没有原件,无从得知拆迁方是合法拆迁,还是在“暗箱操作”
对于一个地区的征收拆迁,一般说来,一个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和具体的补偿单价应该是一致的,这才能保证所有被拆迁人利益补偿的合法、公平、公正。而要客观证明这个不成标准的一致性,最关键的依据就是补偿协议内容上的补偿单价。当然,这个就必须以原价为准了。
而如果拆迁方拿走了原价,你就不知道是否有个别人用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拆迁方手中获取本该属于你的补偿利益了。而此时你拿着你手上的复印件去和别人家的对比,是根本发现不了任何“猫腻”的。
所以,在明律师在这里告诉您: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拆迁方要将协议原件全部拿走的要求,以及协议在被拿走后被拆迁方单方改动后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
首先,签过字的协议不要让拆迁方全部拿走。
正常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相对安全的方式应当是,拆迁双方(实践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将协商约定的所有条件落实到协议纸面上,由各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签章的协议原件。
这样是为了保证被拆迁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避免协议在被拿走后被拆迁方单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迁人想要围绕拆迁协议展开权利救济时缺乏证据支持。
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会将被拆迁人签字后的协议全部带走,甚至要求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事后再根据拆迁方的单方需要修改填充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形成的拆迁协议文本很可能与当初拆迁双方“协商一致”的拆迁补偿条件等约定内容相去很远,无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并会对被拆迁人后续的维权工作造成阻碍。
所以被拆迁人尽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起码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约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如果无法阻拦拆迁方将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协商一致内容的相关证据。
然而,在实践中,有时候被拆迁人根本抵挡不了拆迁方要拿走协议原件的要求。如果实在是无法留下协议原件,在明律师提醒您如果被拆迁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改变协议被带走的事实,也一定要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如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等,并对已经签字的协议进行拍照录像,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等,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不给协议原件,被拆人就处于被动,而拆迁方却处于主动!
很多被拆迁人咨询的时候都会说:“我家签了补偿协议了,但是拆迁方以要上级审核盖章为由带走了,没给我们留下原件。”还有另外一些被拆迁人说:“我家拆迁完已经好几年了,但是拆迁方一直没有履行协议。”问手里有没有原件呢,大部分都回答没有。那么到底为什么拆迁方总是想尽各种借口不给协议的原件呢?
一、没有原件,各家补偿不一致也很难发现
很多人认为,征地拆迁有统一的方案,制定着统一的标准,那各家的补偿也应该遵循这个统一的方案和标准,但现实中,真正能够做到统一标准补偿的少之又少,一些地方一边高喊“阳光拆迁”的口号,一边执行“暗箱操作”的方式。
既然东家与西家的补偿可能不一样,村头和村尾的标准不统一,那如果把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留给各家各户,村里人几家坐到一起一比对,发现几乎同样的房子,补偿的数额却相差很大,那不就坏事了,引发不安定了。
正是基于上述实际考虑,拆迁方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将签过字的补偿协议原件留在当事人手中的。
二、没有原件,就无法证明对方是否篡改了协议内容
被拆迁人手中没有协议原件,即便拆迁方自己改了协议内容也不会被发现,而且即便被拆迁人主张协议被纂改了,例如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关键内容,手中也没有原件作为证据去证明,这样一来被拆迁人就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拆迁方却掌握了主动。
三、没有原件,在协议不被履行的情况下,很难依据协议提起诉讼
既然签订了协议就是要双方履行的,被拆迁人拆了房屋,而被拆迁人却迟迟不履行协议的时候,拿着手里的协议作为证据去起诉要求履行或者主张违约责任是非常重要的维权手段。但是如果没有协议原件,是很难证明权利被侵害的,在诉讼中会承担不利后果,甚至连立案都有困难。签了协议,手里不拿原件,就正中拆迁方下怀了,他们没有了协议的约束,更加会有恃无恐的。
分析了以上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留协议原件的原因,京平律师最后郑重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保留原件,并且是有效的原件,主体有效,内容明确,约定清晰,盖有拆迁方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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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是约定拆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然而最具证明力的就是合同原件,如果不能提供,将陷与被动,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遇到拆迁时,不要盲目自行拆除,不要盲目签字,因为拆迁协议一旦签字哪怕你后来知道你的补偿跟别人不一样也是无法挽回的,所以遇到拆迁时一定要尽快与专业拆迁律师团队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