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部分銀行帳戶資金被凍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昨日下午獲悉,公司部分銀行賬戶資金因涉訴原因被凍結。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原告賴積豪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2018)魯02民初1400號),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58161096元或查封被申請人同等價值的其他資產”。

目前,公司部分銀行賬戶資金被凍結。具體情況為:凍結銀行賬戶8個,凍結金額3,441,258.41元。

二、與本次部分銀行賬戶資金被凍結相關訴訟情況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原告:賴積豪

被告:青島豪傑礦業有限公司、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機構名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訴訟案件事實

1.訴訟事實及理由

原告賴積豪稱:“2010年3月13日原告與被告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銀投資”)就收購青島豪傑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豪傑”)股權事宜簽訂了合作意向書。被告魯銀投資發佈公告擬收購青島豪傑55%的股權,交易金額1.1億元人民幣。”

原告賴積豪稱:“2010年5月27日,原告與被告魯銀投資簽訂了《股權轉讓與礦產資源開發合作協議》,在協議中約定“包括乙方(即賴積豪)對青島豪傑的500萬元以外的投資款在內,經甲乙雙方談判議定公司資產價值為2億元”。”

原告賴積豪稱:“2010年5月28日由中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收購青島豪傑礦業有限公司部分股權項目〈資產評估明細表〉》(中聯評報字【2010】第362號),該評估報告資產評估結果為20139.77萬元。”

原告賴積豪稱:“綜上,根據原告與被告魯銀投資間股權轉讓系列文件的約定,被告魯銀投資應支付原告1.1億元。被告魯銀投資直接支付了275萬元,通過被告青島豪傑償還債務等形式支付了6725萬,共計7000萬,剩餘尚未支付的股權轉讓款項為4000萬元。”

2.訴訟請求

依據原告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判令兩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項4000萬及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至實際付清之日(暫計算至2018年7月25日為18161096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三)訴訟進展情況

2018年9月7日,公司收到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郵寄的應訴通知書。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2018年10月16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了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聽證。目前正在等待法院裁定。

二、本次部分銀行賬戶資金被凍結對公司的影響及解決措施

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均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自主進行。本次公司被凍結資金賬戶為母公司的銀行賬戶,主要用於母公司發放工資、繳納稅款、繳納社保、融資等日常業務,上述賬戶資金凍結期間會對母公司的資金結算等業務產生一定影響,但不會對公司主要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

經查詢股權轉讓相關合同及付款憑證,公司已按協議向賴積豪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及相關投資款,已完全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相關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公司正積極應訴,力爭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解決上述銀行賬戶資金被凍結問題,最大限度保護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風險警示

公司不排除後續其他賬戶資金或資產被凍結的情況發生。若公司的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則第13.3.1(三)條規定,會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有關信息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內容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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