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科普第35期:有關訴訟的簡單建議(上篇)

創業科普第35期:有關訴訟的簡單建議(上篇)

我們寫訴訟,不代表我們鼓勵你去訴訟。我們一再“灌輸”我們的理念,提高效率,用談判解決問題,不要訴訟。但如果你不小心,被逼著去訴訟,總還是要略微普及一下。

我們遇到的訴訟有兩種類型:

1)仲裁;

2)訴訟。

仲裁呢,最常見的是勞動仲裁,我們遇到的很多創始股東在之前曾經與老東家提起過勞動仲裁,所以對這一部分內容可能並不陌生。還有一種仲裁呢,是在與合作伙伴簽署協議的時候約定了仲裁,然後最後有了糾紛就去仲裁了。只有一種情況下我們會建議採用仲裁的方式,甲公司在北京、乙公司在杭州,雙方都不願意去對方所在地打官司,那麼就約定第三地打官司,但也不能約定與兩方都無關的第三地訴訟,只能約定仲裁。仲裁條款是雙方約定的,如果雙方都同意、約定清楚了,就可以仲裁,比如甲公司、乙公司就完全可以約定在上海仲裁。

但我們通常不建議仲裁,仲裁的問題在於:

1)仲裁費用略高;

2)仲裁過程不太可控,有時候風險挺大的。

所以,我們重點講講訴訟。

我們按照傳統的思維模式來考慮訴訟,首先是:誰(Who);然後是:幹什麼(What)。這是兩個核心問題。Who,就是說甲起訴乙,或者甲起訴乙、丙。通常,我們面對的訴訟原告都是公司,因為我們是用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但如果遇到借款糾紛,很可能就是個人對個人,那麼原告、被告就都是個人了。遇到個人有個問題,這個人到底是誰,和你籤合同的人到底是誰?

如果我們是坐在桌子前,簽署一份借款協議,那麼你毫無疑問要看看對方的身份證,這樣對方的身份就確定下來了。不過最好你留一張身份證複印件,這樣以後你就不用去找他的身份證複印件了,這是一個非常繁瑣的工作,有的話事權就簡單很多。但如果我們不是坐在一起,而是在微信裡說了一句,你給我打款10萬元,我三個月後歸還,那麼你還要證明微信另一端的人到底是誰。你說,那個人就是“崔大狀”,那麼“崔大狀”是誰呢?你去公安局查詢“崔大狀”,大概率是沒有這個人的,更何況對方是“小丸子”、“Ben”、“小夏”、“創業狗”、“柯南”了。所以,要先明確對方是誰。

那麼也就意味著最好有一份書面協議,書面協議寫清楚對方的姓名、身份證號。如果沒有書面協議,那麼就需要想辦法證明這個和你在網絡另一端發微信、QQ、電子郵件的人到底是誰。你不能根據對方的微信頭像來認定這個人就是“崔大狀”,也可能我是“李開復”呢。這個證明過程還是有點難度的,所以儘量不要與一個純粹的互聯網人物發生實質性的關係。

你可能會說,那我們還淘寶、網購呢,那是因為淘寶的情況下你有淘寶在幫你背書對方的身份,而微信並不鼓勵你在微信上直接與陌生人做交易,這不是微信的職能,所以不可以認為微信上的“好友”就是你認識的人。

如果簽署了書面協議,但是沒有對方的身份證號碼,這要怎麼辦?通常,你需要委託律師來查詢對方的身份信息,這是一個繁瑣的工作,建議最好不要這樣。

如果交易對方是公司,那麼問題就簡單很多了,通過工商局很容易找到對方公司的身份,又有對方蓋在合同上的公章,就很容易證明對方的身份。

在確定了對方的身份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要知道對方的聯繫地址,因為法院要向這個聯繫地址送達起訴狀、證據。如果你知道對方的聯繫地址,那是最好的了,直接送達就是。如果不知道,那麼就需要向其戶籍所在地、公司註冊所在地送達。可能他已經不在戶籍所在地了,那麼就導致送達不到,所以法院就會進入公告程序,公告的週期是三個月,就會導致你的訴訟週期拉長。

對方的聯繫地址還不僅僅是拉長訴訟週期那麼簡單,還可能導致你不能在上海、北京這樣的城市起訴。如果對方的戶籍地址在長沙的某個鎮上,一個小地方,那麼法院通常是沒有理由在上海受理這個訴訟的,大概率上你要到那個鎮的所在地去訴訟。這就是我們之前在合同的問題裡講到的,你要約定一個訴訟地,也是簽署合同才可以約定的,如果不簽署合同你就沒有機會約定訴訟地,這也會給你造成麻煩。如果你人在上海,你要跑去某個鎮山打官司,估計你就會望洋興嘆了。如果你的訴訟標的只有3萬元,你可能就被迫放棄了。

作者 | 崔大狀

簡介:企業灣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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