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原主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涉嫌犯罪

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长青村的多起土地承包、租赁、买卖违法案件中,二道区法院对多起土地案件下达判决,判决侵占土地违法强制执行。在研究法院判决的长青村多起土地违法买卖案时发现,长青村村委会原主任范永忠都参与其中。那么,针对其参与多宗侵占土地的行为,范永忠该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长青村村委会原主任范永忠以承包土地、租赁土地、买卖土地的形式对外承包:2011年3月17日范永忠与长春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转让集体土地用地面积为22.3968万平方米,盛源公司负责办理开发建设手续;2011年3月14日范永忠与马利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将长青村位于长青果园的洋浦大街东边6000平米的土地永久转让给了马利;2005年10月9日范永忠与邹继章签订《协议书》,将长青村果园、菜窖转让给邹继章;2009年12月22日范永忠与张庆泽签订《长青村果园耕地承包合同书》,将长青村果园20公顷土地承包给张庆泽;2010年1月12日范永忠与吴立国、高彦贤签订《承包合同书》,将长青村育苗中心菜地7亩土地承包给了这两个人;2009年12月22日范永忠与孙士有签订《永昌用地合同》,将长青村果园耕地3亩承包;2004年9月13日范永忠与苏桂昌签订《协议书》,将长青村果园5000平方米承包给了苏桂昌;2010年1月1日范永忠与谢洪林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长青村李子树8公顷承包给了谢洪林;2012年8月10日范永忠与杨建成签订《协议书》,将长青村菜地承包给了杨建成;2012年8月10 日范永忠与刘亚香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将长青村2400平方米承包给了刘亚香。

2011年7月7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长国土资(二)执罚【201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董德志在长青村建筑面积1290平方米,没有审批手续,构成非法占地,责令退还;2011年8月2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长国土资(二)执罚【201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范国有(范永忠的儿子)在长青村建筑面积1290平方米,没有审批手续,构成非法占地,责令退还。对于范永忠买卖土地,造成非法占地的事实,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10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此同时,长青村的16处违法建筑物已被国土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裁定书:如2013年3月20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下达(2013)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董得志占用长青村的土地1916平方米属于违法等。

专家说法

无论是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的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二道区法院的多份《行政裁定书》,都剑指长青村存在多起违法转让土地行为,长青村村委会原主任范永忠与村民、外地人、多家企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买卖协议》《租赁协议》,将集体土地以各种方式转让、转出、倒卖获取巨额利益的行为,也被法院判定为违法,法院还对长青村的多起土地违法案件裁定强制执行。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叶庚清律师对此案进行解读称,长青村村委会原主任范永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且涉多宗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因此,长青村村委会原主任范永忠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原载于《中国商报法治周刊》2018年10月18日三版 作者:叶庚清 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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