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油”事件再度发酵 中国调味品协会怎么说?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周子荑)近日,“29款酱油不符合国标”“海天、李锦记上黑榜”等关键词赫然出现在各大社交媒体的显著位置,一时间,舆论一片哗然。除了企业和江苏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消保委”)的互怼,中国调味品协会也公开发声。

10月17日,在中国调味品协会发给中国商报记者的声明中显示,近日,以“29款酱油不达标,海天、李锦记都检出问题,有的都不能叫‘酱油’”等为标题的网络文章,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我国酱油产业的声誉,对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中国调味品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声明如下:

一、GB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和GB2717-2018《酱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酱油中氨基酸态氮的指标要求≥0.4g/100ml,低于此指标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该予以曝光并受到相应的查处。

二、严格按照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限量要求进行食品添加的酱油产品,均为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三、酱油产品的标签标识,应该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法规的基础上,酱油产品的品种类型、产品风味、产品价格、营养成分及产品定位等均属于市场行为,由市场规律决定,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应该被妄议和夸大利用,以免无端造成企业品牌的声誉受损并误导消费。

五、产品抽检应该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检测结果的公布也应本着严谨、专业和负责仼的态度进行,保证结果的公正客观。如果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有权要求该检测机构提供资质证明和抽检样品,企业在确定样品的真实性后,可委托其他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复检。

六、此信息发布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规定,以及中央网信办印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标题规范管理规定(暂行)》中对互联网信息发布的规范要求,存在哗众取宠和夸张猎奇的“标题党”行为,引发了行业信仼危机,伤害了真正做好产品的企业。

七、由于此信息的发布,对所涉及的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协会支持相关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也希望各业界人士能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要随意转发和恶意传播。

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副主任钟凯也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酱油”事件中的“问题”是消保委声称有问题,他们不是监管执法部门,也不是标准解释部门,他们只能是“声称”企业有问题。此外,从企业的回复可见,即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不敢拒绝复检(微生物除外),江苏消保委拒绝企业的复检要求有点太自以为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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