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一居民停車位被占用兩天 陌生車主聯繫不上

“自家停車位被陌生車輛佔用了兩天,物業不僅沒有幫忙解決,居然還洩露了我的電話。”10月17日,家住臨沂市羅莊區的劉先生撥打熱線反映。

據劉先生介紹,“近期不到一個月,就連續經歷了2次被陌生車輛佔用停車位事件”。劉先生說,9月28日晚7時許,他加完班回到小區時,發現自己的車位上停著一輛陌生SUV。由於沒有找到車主聯繫方式,他不得不花費近半個小時,在附近勉強找到了一個臨時停車位。“我覺得這種行為很不道德,暫時停一下可以理解,畢竟車位緊張,但起碼留一個聯繫方式吧。”

劉先生告訴沂蒙晚報記者,讓他氣憤的是,10月13日,他有事出去,14日下午回來時,發現車位又被佔了。“這次是一輛白色雅閣,聽說上午就停過來了,由於沒有聯繫方式,後來我找到物業,工作人員稱暫時沒有查找到這輛車的車主信息。後來詢問保安,保安稱曾詢問過對方,對方說有車位才放行的。”劉先生告訴記者,出於氣憤,他便找車堵住了對方車輛。15日下午,他接到陌生電話,對方稱是白色雅閣的車主,一時停錯了車位,“車位是我們租賃的,每個月除了租賃費還得交管理費,發生該情況,物業不僅沒有幫忙解決,還洩露了我的隱私,我到底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說法

對此,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表示,物業收取了車位購買人或租賃使用人為停車位所支付的相應費用後,就有義務保證其所提供的車位能夠達到停車要求,否則,物業公司將涉嫌違約。

未經車位購買人或租賃使用人的同意而擅自佔用他人車位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車位購買人或租賃使用人可以要求物業出面協調解決。如果協調未果,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無故佔用他人車位的車主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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