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打盡,撤櫃後安排工作不去可以算爲曠工嗎?

一網打盡,撤櫃後安排工作不去可以算為曠工嗎?

孫女士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間在XX服裝店工作,試用期三個月後訂立勞動合同,2017年5月27日單位將孫女士無故辭退。孫女士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經濟賠償金13251元。

孫女士入職公司後擔任導購員,2017年5月23日單位口頭通知孫女士,其工作的專櫃撤櫃,安排孫女士到其他專櫃工作,待遇沒有變化,孫女士並未到新的專櫃報到。單位此後以掛號信形式向孫女士郵寄送達通知,其中對孫女士進行工作安排,希望孫女士在接到公司通知後,對通知內1、服從公司的再安排工作;2、以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經濟補償;3、如不接受公司的再安排工作或不需要經濟補償,可自行提出辭職;這以上三條安排做出選擇並立即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孫女士認可收到此通知。孫女士2017年5月27日短信收到單位人事經理告知孫女士已經曠工累計三天。單位員工手冊規定曠工:指未按規定辦理任何離崗手續而未到崗者,每曠工一日,按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倍予以處罰,取消當月全勤獎。年度累計曠工2天將取消當年晉級資格、評優資格並將扣減當年年終獎金。連續曠工3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未辦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三天後報自動離職。孫女士自2017年5月23日後未到單位工作,最終單位以孫女士曠工勞動者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孫女士對單位員工手冊真實性認可且有孫女士本人簽字,但其訴稱公司的相關行為已改變了公司離職規定。

一網打盡,撤櫃後安排工作不去可以算為曠工嗎?

評析:本案中孫女士自接到單位通知後,未到崗工作,其已違反單位員工手冊的規定,孫女士確係存在曠工的情形。單位以曠工解除孫女士的行為並不違法。單位在其員工手冊中規定了連續曠工3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單位未按照自動離職為申請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及退工手續,而是因申請人違紀解除勞動關係。勞動部門退工如果系申請人自動離職會查看申請人是否有辭職信等相關個人簽名印鑑。單位如果按照違紀曠工與孫女士解除勞動關係應提供相關考勤及告知送達依據。所以說此案中單位員工手冊中的曠工認定為自動離職並不影響單位按照違紀與孫女士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勞動爭議仲裁駁回了孫女士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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