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良首例適用「合適成年人」參與案件開庭

近日,陸良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該案是該縣2017年11月6日成立未成年人司法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後審理的首例適用“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案件。

被告人趙某曾因犯搶劫罪被被陸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刑滿釋放後因再次涉嫌犯搶劫罪,於2018年1月31日被陸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由陸良縣檢察院指控其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8月2日陸良法院立案受理。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被告人趙某自被刑事拘留後的每次訊問,要求參加訊問的法定代理人均未到場,都是街道關工委的工作人員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參加。經瞭解,趙某的父母均為吸毒人員,且常年不在家,不知所蹤,其爺爺也明確表示年事已高,不能參加訴訟。陸良法院特委託陸良縣未成年人司法項目辦公室,代表陸良縣關工委接受委託參與司法活動,陸良縣關工委副主任兼未司辦主任趙英福作為“合適成年人”,對法院的庭審活動全程參與、監督,併為被告人趙某做了辯護髮言,確實維護了觸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鏈接:為保護開庭時未滿十八週歲的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訊問與審判】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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