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未經授權生產銷售「冰雪奇緣」拉杆箱近3000個,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冰雪奇緣》是2013年迪士尼公司出品並大獲成功的動畫電影,該電影塑造了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寶(Olaf)等經典卡通形象,頗受歡迎。迪士尼公司也一直致力於推出這些卡通形象的文創衍生品,印有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寶(Olaf)卡通形象的揹包、文具盒等文創產品在兒童的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然而,一些商家未經迪士尼公司授權,擅自使用這些卡通形象的圖案,侵害了迪士尼公司對這些品牌形象的著作權。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審理了一起案件,3名被告人和1家被告單位未經迪士尼公司的授權,生產印有《冰雪奇緣》上述卡通形象的拉桿箱,並通過在淘寶網、天貓網開設的網店對外銷售,上海三中院以侵犯著作權罪依法予以懲處。

法院經審理查明,迪士尼公司創作的《冰雪奇緣》作品經美國版權局註冊,其中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寶(Olaf)的卡通形象出自迪士尼公司發行的《冰雪奇緣》動畫影片。2015年12月起,被告人陳某在未經迪士尼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委託孫某生產印有《冰雪奇緣》上述卡通形象的拉桿箱。其後,孫某委託時任被告單位上海松賢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賢公司)的實際經營人、被告人徐某印刷圖案並生產板材,孫某將板材吸塑、組裝製成拉桿箱後再銷售給陳某,陳某通過其在淘寶網、天貓網開設的“大途箱包旗艦店” “大途箱包” “地平線箱包工廠店” “壟壘箱包” “壟壘箱包專營店”等網店對外銷售。2017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將陳某抓獲歸案,並當場查扣涉案拉桿箱76個,陳某到案後主動供述了犯罪事實。經鑑定,陳某處查扣的拉桿箱上印製的圖案與迪士尼公司《冰雪奇緣》中艾莎公主、安娜公主、雪寶的卡通形象構成實質性相同,銷售數量為2,891個。

「案件聚焦」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冰雪奇缘”拉杆箱近3000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件聚焦」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冰雪奇缘”拉杆箱近3000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圖片源於網絡)

上海三中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委託他人生產並通過自有網店銷售侵犯著作權的商品,數量達2,967個,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孫某、被告單位松賢公司、被告人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受他人委託共同生產銷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拉桿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後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於庭前繳納了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作為被告單位松賢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被告單位及自己的罪行,被告單位松賢公司和被告人徐某均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鑑於本案的犯罪事實、數額、情節等,上海三中院對3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單位上海松賢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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