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执行死刑,你们认为应该吗?为什么?

两个黄狸呜翠柳


大实话:对于无法提供解救孩子证据的人贩子应该执行死刑,这个必须大力支持。

从现实角度来说,如果对所有人贩子抓住以后都直接执行死刑,那显然是不利于解决其他被拐儿童的。因为,就那些人贩子而言,他们指定不是拐卖了一两个孩子,而是有可能拐卖了很多孩子。而这些孩子被拐卖到了讹哪里,很可能就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如果人贩子不交代犯罪证据的话,对于警方而言,是很难解救被拐儿童的。

诚然,如果说我们的孩子被人贩子拐卖的时候,刚好被抓了个正着,然后我们的孩子也没有被拐走。那么,这时候我们这些做父母的当然是希望直接判人贩子死刑。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他们这些人之前还拐卖有其他的孩子呢,其他的父母还指望从这些人贩子身上获得线索,然后救自己的孩子呢。

要是抓到人贩子之后直接把所有人都执行死刑,那自然就没了线索,就是对其他被拐孩子和父母的不公平了,所以,这个执行死刑应该分情况来说。

比如说,如果一个人贩子被抓了,那么基础刑罚就应该是死刑,但是,可以有减刑条件。比如说你提供一个被拐孩子的线索,然后这个被拐的孩子也被成功解救了,那么就给你减刑。但是,如果你一个也提供不了,或者说,你就是运气差,刚好干了这一票就被抓了个正着,确实无法提供有力线索和证据,那不好意思,这就应该直接判死刑。

因为,虽然人贩子做的并不是杀人的事,但是,孩子被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几乎可以这么说,那么被拐孩子的父母几乎可以拿自己的生命去换孩子的平安。所以说,人贩子的行为不是杀人放火,却比杀人更严重和恶劣,所以,这些人被判死刑并不亏。

当然,那些说一刀切,人贩子抓住了就判死刑那肯定是不理智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解救更多的儿童,如果有人贩子能够助力解救更多被拐儿童,那就是立功表现,就不应该判死刑。而如果所有人贩子都一刀切判了死刑,谁还会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反正横竖都是死,那时候人表现的就是恶的一面了。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强烈建议,绝对支持!

我是两个孩子的父亲。我现在深知一个这样的道理,不为为人母,怎知母恩?当我们都有了孩子,才知道父母对我们的恩情,是一辈子还不完的。然而她们从来不求回报,她们把毕生心血都倾洒在了子女身上。自己可以不吃不喝,但一定会把最好的东西留给孩子,而孩子是他们无法割舍的心头肉。可想而知,心头肉被割了该有多么的痛,说生不如死一点都不夸张!

再看看那些被拐的孩子是什么下场?不是被打折了腿就是被砍了手脚,然后流落街头乞讨骗取路人的同情心。还有甚者挖心取肾残忍杀害,其做法惨无人道,人神共愤!多少幸福的家庭被这些活阎王害得支离破碎,又有多少个父母每日每夜心力交瘁,痛苦不堪!做为一个父亲,我不敢想象如果自己的孩子丢了,会是以怎样的方式活下去,也或许活不下去!

所以我强烈建议人贩子被抓游街示众判处死刑,即日执行!




貮蛋儿哥的太囧人生


人贩子,这是一群泯灭人性的人,把偷来抢来的人当成货物来交易,或者当成圈养的牲口让其残废乞讨来提钱!亦或者把孩子们的某件器官当成猪肉一样卖掉,然后在孩子们死亡之前再次发财一次,死了就处理了,对于他们来说无所谓了,他们通过法律的空子,还有法律的轻处缓罚,以及破坏别人家庭的完整性来满足他们高质量的生活!说白了这就是一种谋财害命,或许比谋财害命更严重!他们比旧时的奴隶主还可怕,奴隶主还通过战争,或者一些其他因素来贩卖奴隶,但他们不一样,直接是明抢暗夺,只要他看上你的孩子,她就这么任性!而这人贩子愈演愈烈的一切,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所以,建议国家人贩子一律死刑立即执行,不得死缓,不得减刑,并且剥夺其名下所有的资产,并且通过非法获利所得且已经赠与他人的资产,无条件全额追回!所得金额用于弥补受害家庭!愿我中华国泰民安,愿我祖国繁荣昌盛!





半粒沙110


这个建议几乎所有人都赞同,当然,也包括我。而且,这也是长久以来的民意。

为什么说人贩子应该执行死刑呢?因为他们拿人当做商品进行交易,以此来获得赃款。他们连对人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了,为了钱用尽其卑鄙手段,通过哄、骗、抢、夺、偷等各种方式来诱拐妇女、儿童。

在以前的时候,人贩子实施他们的犯罪行为时还比较隐晦。而如今的人贩子越来越胆大包天,开始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的抢夺儿童,简直猖狂至极,将罪犯的肆无忌惮。

而且,他们对待被诱拐到的如女、儿童也是残暴至极。

女性会被他们当做生理发泄的工具,并且被虐待、殴打,直到他们失去兴趣了,才可能再转手卖掉。被卖的地域也大多是偏远山区等比较贫困地区,多数被卖掉的女性在买家手里也好过不了,同样会被当做发泄的工具。曾经报道过一个女子,被卖给一个山区的单身汉后,白天替单身汉干活儿,晚上被极尽折磨,简直生不如死。原本一个幸福的女子,命运被改变。而这一切都是拜人贩子所赐,可见,这帮人有多可恨!

落在人贩子手里的孩子,同样遭遇悲惨,不是被弄折胳膊、就是被打断腿,然后被人贩子扔到街上去帮他们要饭,成为他们的赚钱工具。大家可以看看街上那些可怜的孩子,奇形怪状,被折磨成什么样子的都有。这些孩子原本也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却被人贩子残忍伤害的不成人样,有的甚至被折磨致死。这些懵懂、可怜的孩子们,还不知道世界是怎么回事,就已经对世界失去了兴趣,这同样是拜人贩子所赐!

事实证明,人贩子所犯的罪行不仅仅是拐卖人口折磨简单。从前期的欺骗、抢劫、偷盗,到后期的故意伤害、强奸、虐待、故意杀人等,这一桩桩一件件违法行为,综合起来便是多重犯罪,而且多数均是重罪。这数罪并罚,将他们执行死刑绰绰有余,可能他们一条命都不够执行的。

所以,对人贩子执行死刑,一点都不冤,是他们应当得到的惩罚。

大家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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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应该,对于贩卖妇女儿童者,应该千刀万剐,这些可恨的人贩子,是多少家庭骨肉分离妻离子散,毁了多少家庭,给国家和人民,个人造成了多少损害?性质恶劣,可恨知己,这些没有道德约束的可恨人贩子,给社会带来的恐慌,一个母亲十月怀胎,历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生养了一个孩子,就被你们这些可恶的人贩子给偷走了,你这是活生生的挖父母的心啊!你们这些毫无人性的垃圾,人渣!对社会及家庭的危害到了令人发指的境地,所以不能姑息,坚决严惩!对于买和卖的至于同样的罪行,俗话说,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吗?为什么不严厉打击这些违规的市场,为什么要让不该有的存在呢?凡是买卖人口的,必须杀一敬白,看以后谁还敢。



遗落在凡间的天使


必须死刑,而且要立刻执行,否则这样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犯的罪有多大。


曾经遇到过一个母亲,她带孩子逛公园的时候孩子被人贩子抢了,找了一年没找到。然后这个母亲就疯掉了,整个人瞬间是老了十几岁。因为全家人都把孩子当做自己的宝贝,但是人贩子的一宗买卖就让这个家庭失去了主心骨,失去了希望,这个压力全都被这母亲承担着,最后终于受不了了,母亲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索性被救下了,但是精神死了的人,或者跟死了没有什么区别了。

人贩子是最可恶的,他们利用人多势众,利用各种手段来偷、来抢年幼的孩子。然后把孩子转手卖到偏远的山区,可以说孩子一辈子的命运就这么被定了,这是多么可悲的。还有的人贩子把孩子卖给那些买卖器官的人贩子,这些人只需要器官,于是把孩子的肾脏或者其他部位拿去,让孩子自生自灭,这样也是非常可怕的。还有的人贩子更可恶,他们把孩子弄成残疾人,帮助他们在街上乞讨,让孩子变成他们的提款机,这样的人贩子,大家说不执行死刑怎么能说得过去。


而且对于人贩子一定不能设置缓刑,也没有任何减刑的机会。因为孩子对他们来说可能就是一笔买卖,如果花钱买了一个商品而已。但是孩子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可能会让整个家庭一蹶不振了。所以但凡抓到人贩子就应该判处死刑。但凡大家在大街上看到疑似人贩子抢孩子的,一定要第一时间把孩子留住,然后报警,这样可以帮助更多的家庭,也可以抓多更多的人贩子。


所以,希望更多的人站出来,遇到这样的事情,敢于说不。


老王侦查记


说道人贩子,大家都恨得咬牙切齿,很多人主张严厉惩处,统统枪毙。想法固然激进,但是对人贩子的痛恶之情也可以理解。
因为人贩子为了一己私利,已经丧尽天良。清代的笔记记载,人贩子为了赚钱,会将拐卖的小孩,装进坛子里,只露出一个头来,养上几年,因为身体在坛子里,不能长大,最后就成了一个头大身小的侏儒,再教给孩子一些杂耍的技能,以此牟利,但是一个小孩的一生就此毁了。
(法以幼孩纳身入瓮,故出其头,豢养数年,头大身小,遂成侏儒状)
在中世纪的欧洲也存在这种残忍的“人造侏儒”,当时马戏团的侏儒戏很受欢迎,日进斗金,但是世界上哪有这么多侏儒去演戏。于是马戏团就想到了一个残忍的方法,就是“人造侏儒”,方法和中国的类似,就是买一些小孩或者拐卖一些小孩,装进陶罐里,慢慢养大,因为身体发育受限,所以就长成了侏儒,在让这些侏儒去马戏团里表演。
除了“人造侏儒”,还有许多残害儿童来牟利的事。董含的《三冈识略》记载,清代松郡有一个女乞丐,整天拐卖儿童,给小孩灌了麻药之后,然后用刀子把脸、胸、背全部划烂,让家属认不出来。然后把手筋脚筋挑断,让小孩变成残废,以便乞讨赚钱(随用利刃,将脸及胸背各剔毁数处,肩臂亦然,令人不复识。其两股及双足,先将筋脉截断,用尖钩挑出膝筋,血注,即以艾炙止之,欲其蹒跚,以便行乞。)

后来她拐卖一个寡妇的3岁小孩,被发现,等到这个寡妇赶到时,小孩已经被残害的面目全非,成为残废,可想而知这位母亲有多么悲愤。最可恶的是,大家还在这个乞丐的床下发现了两个小孩的尸体,因为做成残废很容易死亡。后来官府把她的同伙全部抓住了,没有等到审判,就被愤怒的群众全部活活打死了。(县官穷治馀党,悉缚至庭,未及正法,众怒不可遏,已俱毙挺下矣。)

《清稗类钞》还记载了清代乾隆年间的一个人贩子团伙,拐卖小孩之后,就拿出几十个木头人,让孩子挑选,如果挑选的木头人是跛子,就把小孩弄成跛子,如果是瞎子,就把小孩弄成瞎子,然后行乞赚钱,可恶至极。(拐得儿,令自择木人,得跛者、瞎者、断肢者,悉如状以为之,令之作丐求钱)。
吴炽昌《续客窗闲话》里面也有一则人贩子残害儿童的记载,清乾隆初年,有浙江乌程县的富子文,及他的妻子富沈氏,儿子富大,还有陈大、俞九龄、鲍二、谢世荣、富大金等人,每年5月5日,就驾着小舟去外地拐卖儿童,然后拉到太湖杀了祭邪神。
更可怕的是乾隆五年他们把小孩杀了祭邪神后,还把小孩的肉给吃了,并把小孩的骨头做成药,用来售卖,赚了不少钱(杀以祭神,共食其肉。以骨煅炼为丸,可架大刑,可去私胎,可治劳瘵,获利甚厚。)
这个案子审判的过程中,民群激愤,将富大当堂打死,富子文在监狱活活吓死了,这两人被挫骨扬灰,其他人全部被处死。这种残害儿童的案子,清代有一个专门的称呼叫“彩生折割”,按照彩生折割律匪首要被凌迟处死,所以富子文父子死的都太便宜了,连吴炽昌都感叹“元恶富子文父子未经生受寸磔,明正典刑而伸童蒙之怨气,惜哉”。而根据富子文供述,当地像这样拐卖儿童的船有一百七十艘之多,也意味着有170多个人贩子团伙,后来官府只抓到了十分之一
(冒头船仅破十分之一,流毒尚未已也。有子者可不恐惧保护哉。)这也意味着拐卖仍在继续。
像这样的人渣,大家要求判死刑,我想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支持呢。

古史新谈


坚决支持判人贩子死刑!最好凌迟处死的那种!看看那些街道讨饭的残疾人吧,或许他们绝大多数原来都是身心健康的,把孩子折磨的生不如死!国家为什么不严肃处理这些残疾人员背后的受益者!枪毙枪毙🔫!


老林2130041


理性上讲,人贩子也要视其罪恶程度,给其不同程度的惩罚!

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对于犯罪的程度和判罚的细节,法律上也已经有了很多补充。

所以,根据法律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人贩子都会判处死刑。大多数人贩子只会判处5-10的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判处死刑!

因为法律是建立在当前社会绝大多数的理性思考和社会准则上的,这个我们毋庸置疑。

但是,从感性上来说,对所有人贩子,一旦抓到, 立即执行死刑。是坚决支持的!

有了孩子的,都会明白,自己的孩子一旦被人贩子拐走,是一种怎样的绝望和痛苦!那种伤害,简直想都不愿意想! 智者千虑,还必有一失。更何况我们普通人呢!

从小孩出生一直到抚养近10岁,才慢慢不再担心走失。近十年的时光,谁还没能有一时疏忽的时候!如果恰恰就是因为一旦一时的疏忽,而偏偏又让人贩子钻了空子!那种感受,痛苦和伤害,真的是用语言和文字都无法叙述的!更别说,还存在对人贩子不判处死刑的怜悯之心了!

简直想对人贩子千刀万剐,都不解恨!

孩子是我们生命的传承,更是我们一辈子都无偿倾注心血,日日牵肠挂肚的念想!这是人,甚至是动物都具有的本性!你说,如果人贩子拐卖了的是你的孩子,你会想对他怎样?难不成,还要细雨微风的体谅他,照顾他?还要感觉到他的不易,他的难处?而且还要设身处地的替他着想?为他求情? 求你个大头鬼吧!简直想扯过来,一刀就把他剁了吧!

所以,从感性上来说!对人贩子立即执行死刑,坚决支持,无论主犯从犯!一点都不过分!甚至觉得就算是如此,依然不解恨!

不过,不执行死刑,也不要紧!那就把人贩子软禁起来,让他们生孩子!生一个,让他们再养3到5年,然后直接从他们手里夺走!三五年一轮回!直至他们不能生育为止!只是如此,会不会太变态和残忍了!另外,就算是他们生的小孩,也是无辜的啊!唉,刚说不要有怜悯之心,这怜悯之心又出来了!

算了,还是直接死刑吧!这样简单点!省的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脑力!


董太龙


强烈呼吁,对人贩子绝对不能手软,必须死刑。

到了贩卖人的程度,这种人的人性已经没有了,对社会及家庭的危害到了令人发指的境地,所以不能姑息,坚决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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