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入职,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9年后遭解聘能有经济补偿吗?

朱某于2008年2月,58岁时被县环卫所聘用为保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28日被环卫所解聘。

58岁入职,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9年后遭解聘能有经济补偿吗?

2017年9月朱某就经济补偿等提起仲裁,被驳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环卫所为朱某补缴2008年至2010年的社会保险费30,000元;判令环卫所支付朱某2008年至2017年共9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390元。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含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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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清洁工并非特殊工种,朱某也不符合国家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其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

朱某被环卫所聘用时为58周岁,且9年连续在环卫所工作,故朱某与环卫所在2008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28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关于朱某要求环卫所为其缴纳2008年至2010年的社会保险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故对朱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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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环卫所支付9年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环卫所应当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为9个月工资,朱某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10元,故合计15,390元。

朱某曾向环卫所主张权利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曾多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具有仲裁申请时效的特殊情形,故不存在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综上所述,判决:环卫所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39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环卫所不服,提起上诉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朱某2008年到本单位上班时已经年满58岁,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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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朱某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虽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但并不意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然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本案朱某于2008年2月(58周岁)与环卫所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年满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环卫所的劳动关系并未自动终止,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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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环卫所解除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环卫所认为男性55岁退休是极其低级的错误。

本案法官主张是:类似朱某的情况,即使到60岁,劳动关系也非自动终止,而是可以继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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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点在司法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非常大的分歧。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6]1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从江苏的口径可以看出,如果本案的情况,最多赔2个月工资。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发布,第12条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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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四、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而根据最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一期)第四条:我们认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58岁入职,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9年后遭解聘能有经济补偿吗?

显然上海高院的观点和本案的判决一致。从判决的案例来分析,北京、广东判决基本是主张劳务关系,江苏浙江有时摇摆不定。也期待全国有个统一的标准。

本案还有两个焦点未涉及,第一个就是是否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索取赔偿金,第二就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至于养保补缴,应该走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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