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盤州交警成功破獲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盤州交警成功破獲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貴州民族報訊 (易芊伶 劉濤)10月15日上午08時02分,盤州市公安局羊場派出所交警中隊接到一路人打電話報案稱:“在盤州市羊場鄉鄭家河中橋路段有一位過路行人被車輛撞傷,肇事車輛撞傷行人後逃離現場,請交警部門出勘現場”。

貴州:盤州交警成功破獲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接警後,羊場派出所所領導高度重視,立即安排值班民警及交警中隊人員趕到現場,對現場進行詳細勘察,現場只有一名60歲左右的男性傷者,受傷較為嚴重。事故發生在早晨,事故發生時沒有目擊者,事發路段只有肇事車輛留下的一點零星碎片,加大了民警偵破案件的難度。辦案人員立即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分析,將調查人員分組調查,一組到羊場、淤泥各個修理廠查找肇事車輛,一組沿肇事車輛逃離路線調取監控查找。

貴州:盤州交警成功破獲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16日凌晨30分,兩組調查人員回來,經過兩組調查人員走訪周邊群從及調取數十個監控探頭的情況分析,初步確定肇事車輛為一輛紅色的東風小康麵包車,但是肇事車輛車牌看不清楚。

17日上午,辦案人員到肇事車輛在肇事前可能出發的路段調取了大量的監控探頭,經過比對分析,確定了肇事車輛的號牌為貴BNR7**,隨後交警部門立即聯繫肇事車輛的車主,肇事駕駛人查某,男,48歲,家住盤州市羊場鄉,也隨後到羊場派出所交警中隊投案,如實供述了肇事逃逸的全部經過。通過30個小時努力,終於偵破了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心存僥倖私自逃跑,逃脫了一時卻始終逃不掉法律的制裁。在駕車過程當中,若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立即報警,並積極搶救傷員,切不可選擇逃逸,害人害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修訂)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 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值班主任:劉加飛

值班總編:楊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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