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被扣留駕駛證後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駕駛員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告
吳啟雲、徐穩財等29人:
所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依法扣留後,超過15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擬作出吊銷你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現予以公告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你等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你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應當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你享有聽證的權利,如果你提出聽證申請,應當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向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視為放棄權利。
聯繫地址: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
聯繫電話:0858—3637736
特此公告
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
2018年08月13日
值班主任:劉加飛
值班總編:楊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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