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小伙夢斷煤礦,法院「執行」解其苦衷

80后小伙梦断煤矿,法院“执行”解其苦衷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司法實踐中,對於顯失公平的認定比較嚴格,一般要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客觀要件,即客觀上存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嚴重失衡。二是主觀要件,即一方存在利用其優勢或另一方的輕率、無經驗的故意。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顯失公平。正是這個條款,讓一個身心飽受折磨的小夥兒重燃生命之火。

80后小伙梦断煤矿,法院“执行”解其苦衷

上班15天,80後小夥兒夢斷煤礦

剛剛而立之年的80後小夥兒劉傑,本應努力工作孝敬父母、撫養孩子,然而,他卻沒能成為家裡的頂樑柱。因為他腰椎、右手等多處被砸傷,構成二級傷殘,生活大部分需要護理,行動需要助動式截癱步行器。而這一切都源起於劉傑工作第15天時的一起煤礦坍塌事件。

為緩解家庭生活的拮据,讓父母妻兒過上好一點的生活,劉傑放棄在家經營的小生意,經人介紹到北京市房山區史家營一家煤礦工作。工作的第15天,劉傑像往常一樣到煤礦上班。然而,就在他下礦兩個小時左右,煤礦發生了坍塌,劉傑被砸傷了。受傷後,被立即送往醫院治療,他被診斷為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伴截癱;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手第一掌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腕關節脫位;創傷性溼肺;雙側胸腔積液。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鑑定中心對劉傑本次事故受傷程度等級、護理依賴程度、殘疾輔助器費用進行鑑定,出具的意見為:致殘程度等級為二級;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建議配置助動式截癱步行器15800元/年(含訓練費)、輪椅4000元/5年、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褲750元/人/月。本想做這份工作多賺點錢能過好點的生活,沒想到,工作才剛剛半個月,噩運就來了。

僱主未履約,礦工起訴維權

事故發生後,煤礦礦主王青支付了劉傑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生活費。劉傑出院前一天,王青找到劉傑之妻郭麗,與之協商劉傑受傷的賠償問題,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王青)一次性給付乙方(劉傑)人民幣43萬元作為以後所有費用。2.乙方收到甲方現金後,乙方以後有任何情況,與甲方無關。因在劉傑住院期間,王青曾先後兩次給付劉傑各種費用10萬元,因此,達成協議當日,王青又向劉傑出具了一張欠款33萬元的欠條,載明一年內給清。

然而,距簽訂協議一年半時間過去了,王青始終沒再出現過。無奈之下,劉傑愛人去找王青協商賠償問題,王青卻一再以沒錢為由拒絕賠付。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傑將王青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王青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治療費、法醫鑑定費和營養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815024元;撤銷王青與劉傑之妻郭麗於2011年6月13日簽訂的賠償協議。

賠償協議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法院依法撤銷維正義

庭審中,王青對於劉傑在其煤礦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他對劉傑的訴訟請求均持有異議。具體異議理由如下:一是劉傑到煤礦工作並非是自己僱用的,而是原告劉傑的姐夫武威僱用的,因為是王青把工資給了原告姐夫武威,再由武威給原告劉傑。二是王青與劉傑之妻郭麗達成的賠償協議雖然不是原告本人簽訂的,但是當時原告也在場,郭麗系原告劉傑之妻,從法律上來說,形成了表見代理,因此,雙方簽訂的這份協議是真實有效合法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另,法院查明王青開辦煤礦並沒有取得煤礦開採的資質證書。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傑在工作中身體受損傷,雖然王青否認與劉傑之間形成了勞務關係,但對此王青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劉傑與他人形成勞務關係,又因劉傑從事採煤工作的煤礦系王青個人開辦,故本院認定劉傑與王青之間形成了勞務關係。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王青又未提交劉傑在工作中存在過錯的證據,故應對劉傑在從事勞務工作中自身受到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中,被告王青雖然與劉傑的家人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並已部分履行,但根據協議劉傑可以獲得的賠償款與劉傑自身遭受嚴重損害應獲得的賠償差距過大,顯失公平,故原告請求撤銷該協議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根據相關證據以及相應標準予以計算,確認劉傑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最終判決王青應支付劉傑各項損失130萬元(其中護理費40萬元、殘疾賠償金50萬元)。

王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終,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判決。

執行過程多坎坷,拍賣房產實現正義

判決生效後,王青並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於是劉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收案後,立即啟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詢,經查詢被執行人王青名下有一套房產可供執行。發現財產線索後,案件承辦人立即前往相關國土部門進行房產查封,執行法官認為有這套房在這個案子就算有了保障。隨後,執行法官聯繫王青,向其告知已將其名下房產查封的事實,並要求其到庭談話,否則將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將該房產處置。王青雖答應來說明情況,卻一拖再拖,起初執行法官還不知道他葫蘆裡賣的什麼藥,直到有一天執行法官收到執行異議要求移交查封房產相應材料的通知,才明白王青的心思。

原來王青在二審判決生效後已與其妻宋某離婚,並協議將房產歸宋某所有。他們以為憑著離婚協議以及離婚證可以去房管部門做產權變更,孰料因房產被查封而無法做產權變更,這才想到通過執行異議來實現自己的心思。執行法官在瞭解到王青的心思後,再次約談王青,並一再強調希望能和其妻宋某一起過來,這次王青倒是沒有推脫,按約定和宋某一起來法院了。藉此機會,執行法官向王青和宋某釋法:一是其房產已被法院查封,他們是無法完成過戶的;二是其離婚是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後,他們夫妻處置財產的協議的效力會因生效法律文書的存在而受影響;三是其財產處置行為明顯有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之嫌。王青之前一系列行為都在一步一步向著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方向靠近。這些行為無非就能拖延一點時間,最終的結果一定不會向著他期望的方向發展。

同時,執行法官還向王青和宋某說明了劉傑當前的生活狀況,本是年富力強的年紀,卻連自理都困難,平時在家不借助輪椅,就只能在地上爬著行進。說到此,執行法官反問王青:請你換位思考一下,假如你處在劉傑的境地,作何感想?

談話結束後,宋某留下來跟執行法官說:“我不提異議了,房產你們處置吧,我不想做這不積德的事兒。”最終,法院將房產拍賣,考慮到劉傑的身體狀況,執行法官到劉傑家裡去做的結案手續,在給劉傑送去執行案款的同時還給劉傑家帶去了一些執行法官自己購買的米麵油。在執行法官即將離開時,劉傑已淚流滿面。(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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