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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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6日晚上,张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经家门口小区附近时,突然倒地,送至医院抢救时已无效死亡。由于张某入院之前已经死亡,死亡病因不能明确,无法确立诊断,市人民医院最终给出的诊断为“猝死”。

张某于2014年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个人综合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张某亲属向某寿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赔偿金时,某寿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猝死,非意外为由拒赔,而且该公司当时并未要求尸检。

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事故”解释为: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张某驾驶电动车回家路上猝死,到底算不算意外?

猝死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法官认为:格式条款约定不明,提供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某寿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对“意外伤害事故”解释为: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猝死可能是因为病理性的原因导致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非病理性的原因导致的。在保险合同未事先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某寿险公司提出张某猝死属于病理性死亡,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仅仅表明张某的死亡表现形式是猝死,未能查明张某猝死是否存在病理性原因,某寿险公司亦未要求尸检,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即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

综上,保险公司获败诉,遂依法判决某寿险公司向张某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儿子支付意外身故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这个结果当然是被保险人和家属最希望看到的。最后,理赔帮小编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对于相关医学术语向被保险人进行科学、详细的解释,明确自己承保范围与免责范围,纠纷或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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