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米脂「4·27」故意殺人案罪犯趙澤偉被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27日上午,米脂縣“4.27”故意殺人案罪犯趙澤偉在陝西省米脂縣被執行死刑。

2018年7月10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趙澤偉故意殺人一案,並當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澤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趙澤偉在法定上訴期限內表示不上訴。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7月24日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8月2日複核終結,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並遷怒無辜,蓄意報復曾經就讀初中的在讀學生,在公共場所持刀瘋狂捅刺,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犯罪動機卑劣,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核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澤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陕西米脂“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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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遷怒無辜、圖謀報復,持刀瘋狂捅刺米脂縣第三中學的放學學生,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7人輕微傷。

7月10日,榆林市中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庭宣判時,趙澤偉表示上訴。在接到法院送達的刑事判決書後,趙澤偉於7月11日向米脂縣看守所提交自書的“不上訴書”材料一份,對死者及家屬表達歉意和悔罪態度,聲明不上訴。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他再次明確自己不上訴。7月24日,上訴期限屆滿,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榆林市中院遂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院複核。

陝西省高院於7月2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依法不開庭審理。

陝西省高院複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動機卑劣,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照《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裁定同意榆林市中院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61期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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