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棋
謝謝“白金忠582″朋友的邀請!
據題目可知你所指的,應該是事業單位的臨時工。
法律上沒有臨時工的定義。
臨時工與正式工,在編員工與非在編員工都是合同工,都受到《勞動合同法》的平等保護。
你單位因上級文件辭退工作十幾年的臨時工,這應該算單位合法栽員。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裁員必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金=工作N年x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對於高出當地平均工資三倍高薪另有補償規定,不適合用於臨時工,這裡就不再一一列出。
這事你什麼看?歡迎到評論區留言,記得點個贊喔。
我是西門迎風,歡迎大家關注,我會繼續就職場上相關問題為大家作出解答。
西門迎風
首先回答問題,現在企業也沒有臨時工一說,類似的也只有非全日制用工,你說單位按上級文件辭退工作十幾年的臨時工,應該是事業單位沒有編制的勞務派遣工吧!
1、非全日制用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2、勞務派遣工被辭退,回到原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如果不安排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進行賠償,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最高12個月,如果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雙倍進行賠償!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個需要勞動者提供一些造成損害的證據資料!
職場人的家
自從用工制度改革以後,用工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該統稱為“合同工”,臨時工一詞已經不存在25年了。至於,怎麼賠償金問題,就得看在簽訂《勞動合同》裡面的條款,是按照什樣賠償。在這裡面應該注重是,企業單位有沒有為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如果有的話,職工被企業辭退,應該是賠償12個月的本人工資。再者就辦理《就業失業證》領取24個月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