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尋釁滋事,解說多種「姿勢」

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

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

「案例」寻衅滋事,解说多种“姿势”

搭訕請文明,動手要入獄

2018年4月16日,四名男性被告人朱某、熊某、付某、猶某酒後在晉江市陳埭鎮某路邊,見楊某等三名女性路過,被告人朱某遂上前無故阻攔三人並索要微信聯繫方式,被拒絕後又對三人謾罵不讓給對方離開。期間楊某等人的親屬被害人段某、段某友及黎某趕到現場,雙方發生口角,被告人朱某動手毆打被害人段某,進而引發雙方打鬥。期間被告人朱某、熊某、付某、猶某分別持鐵桶、木棍等物與被害人段某、段某友、黎某互毆。後雙方被現場群眾勸停,但被告人朱某又持菜刀追趕正欲離開現場的被害人段某、段某友、黎某等人但未果。經鑑定,被害人段某、被害人段某平均為輕微傷;被告人朱某、被告人付某均為輕微傷。

「案例」寻衅滋事,解说多种“姿势”

晉江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熊某、付某、猶某破壞社會秩序,結夥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熊某、付某、猶某均有期徒刑一年

車位現難尋,勿以車洩憤

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朱某因找不到停車位心生憤恨,遂在晉江市池店鎮某小區外停車場使用隨身攜帶的彈弓及鋼珠隨意擊打停車場內車輛,致被害人洪某等十二人的十二部車輛受到不同損壞;財物損失共計人民幣5085元。案發後,被告人朱某賠償上述各被害人的損失並均取得諒解。

「案例」寻衅滋事,解说多种“姿势”

晉江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破壞社會秩序,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女友與人喝酒聊天,男友喚友圍追毆打

2017年9月10日,在晉江市英林鎮英林村某酒店包廂內,被告人劉某因被害人肖某與其女友喝酒聊天而吃醋,於是先後糾集田某、楊某、董某、“龍某”、“易某”等人過來打架。次日1時許,被害人肖某與其朋友遊某一同離開包廂,被告人劉某下樓在酒店大門口追上二被害人,以上樓切蛋糕為由拖住二被害人,待其糾集人員均到達後,其指使被糾集人員毆打被害人肖某。被害人肖某欲逃離現場,後楊某、董某、“龍某”、“易某”等人在酒店門口旁巷子內追上被害人肖某,持棍對其進行毆打,被害人遊某上前勸架,亦被毆打。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肖某輕微傷、被害人遊某輕微傷。案發後,被告人劉某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肖某、遊某人民幣6000元,並取得對方諒解。

「案例」寻衅滋事,解说多种“姿势”

晉江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糾集多人對他人隨意進行毆打,致二人輕微傷,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案例」寻衅滋事,解说多种“姿势”

文:曾摩托 丁釗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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