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真題練習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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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真題練習10.10

一、單選題

1.甲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6年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5萬元,甲企業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為( )萬元。

A.2.5

B.5

C.6.25

D.3.75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1)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25×50%×20%=2.5(萬元)。

2.王某投資設立甲個人獨資企業(下稱甲企業),委託宋某管理企業事務。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宋某可以決定20萬元以下的交易。宋某未經王某同意,以甲企業的名義向乙企業購買30萬元原材料,乙企業不知甲企業對宋某權利的限制,下列關於合同效力及甲企業權利義務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合同無效,甲企業有權拒絕支付30萬元貨款

B.合同部分無效,甲企業向乙企業出示授權委託書後,有義務支付20元貨款

C.合同有效,甲企業有義務支付30萬元貨款

D.合同效力待定,甲企業追認後方有義務支付30萬元貨款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乙企業不知甲企業對宋某權利的限制,屬於善意第三人,合同是有效的,甲企業有義務向乙企業支付30萬元貨款。

3.趙某、劉某、鄭某設立甲普通合夥企業(下稱甲企業),後趙某因個人原因對張某負債100萬元,且其自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張某欠甲企業50萬元,下列關於張某對趙某債權實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張某可請求將趙某從甲企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

B.張某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C.張某可以其對趙某的債權抵銷其對甲企業的債務

D.張某不可代位行使趙某在甲企業中的權利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1)AB中,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2)CD中,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二、多選題

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取得收入的主體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 )。

A.國有獨資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合夥企業

D.高等院校

參考答案:ABD

參考解析: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5.下列關於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入夥和退夥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有限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B.有限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C.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D.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AC

參考解析:(1)AB中,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2)CD中,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 額”(而非實繳)為限承擔責任。

6.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企業提供勞務確認收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廣告的製作費,應根據製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B.商品銷售附帶安裝的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C.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D.長期為客戶提供重複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B中,對商品銷售附帶安裝的,安裝費在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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