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8萬元和解」,檢察院「知法犯法」?

“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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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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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案8萬元和解,檢察院“知法犯法”?

文 | 寇雅婷

9月19日,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發佈了一則檢察官被一初中學生家長送錦旗的微博,原本一個小小的基層檢察院的微博並無多少人關注,可熱心網友們卻發現了其中的一些問題,並對當事人及檢察院進行猛烈攻擊。9月21日,該事件已登上微博熱搜榜,該檢察院也早已刪除了相關微博。

網友的截圖顯示,送錦旗的是16歲初中男生小趙的家長。小趙一時衝動與17歲的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依照法律程序,案件被移送至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該檢察院發文稱,檢察官本著貫徹落實“雙向保護、優先保護”的原則,對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屬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同意和解,小趙家賠給小花家八萬元人民幣,檢察院也將對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在新學期得以繼續在校園裡學習。小趙的父母為了感謝檢察官所做的工作,這才有了微博上的畫面,為檢察官送上了“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的錦旗。

看完檢察院自己的宣傳稿件以及新聞網站以“初中生強姦女生後和解”為題的報道,許多網友義憤填膺,稱檢察官蔑視法律,搬出刑法中對於強姦罪的法律規定質問檢察院,並對當事人惡言相向。但檢察院所作所為真的完全是“知法犯法”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諸多職權中包括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使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拘留措施;對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以及逮捕後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也就是說,在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前,檢察院有權先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並審查案件事實,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而本案的檢察官正是在審查案件事實時對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調解。按照司法慣例,如果當事人雙方達成了一定程度的和解,在正式審判時,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可能會有所減輕。因此,本案並不是檢察官讓小趙逃脫了法律制裁,而只是儘可能減輕對尚未成年的小趙的量刑,以達到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既然小趙做了錯事,又為什麼能回學校上課呢?這就又要提到關於強制措施的兩個概念了,通過檢察院的文章我們可以看出,小趙原本已被逮捕,也就是他雖然尚未接受審判,但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需要在看守所裡等待法院審理。但通過檢察官的調解,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之後,小趙的強制措施變成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檢察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和妨礙訴訟並隨傳隨到。由於未成年的小趙誠心悔過,雙方已經和解並且在學校也不易逃脫,檢察院為小趙辦理取保候審也說得過去。也就是說,檢察官所為只是在民事上讓雙方當事人和解,而在刑事上小趙可能還是需要接受法院的審判。

這原本是一個檢察院用來宣揚政績、體現人文關懷的正能量事件,卻為何變成了網友口誅筆伐的焦點呢?筆者認為,這和檢察院尚未掌握合適的宣傳方式有關。在當今社會,公眾的法律素養還有待提高,也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掌握一套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人們只是根據新聞媒體報道的導向以及原始的道德觀來判斷法院、檢察院的行為。

在魯山縣檢察院發表的文章裡,他們宣傳的重點是檢察官如何為未成年人著想、小趙又如何在檢察官的幫助下重返校園,並未對相關法律進行足夠的說明,也未明確表示是否會繼續對小趙提起公訴,公眾自然而然會理解為是小趙家花錢“擺平”了此事。事情發生後,魯山縣檢察院僅僅是刪除了相關文章,並未第一時間做出澄清,也是一個較為失敗的危機公關案例,只能將公眾親手向對立面推。

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司法機關需要加強傳播方式方法的學習,用真正民眾能夠接受的方法積極普法,同時還需要保持信息的公開透明,促進雙方互信。每一個政府機關開通自媒體賬號都是為了拉近與公眾的距離,提高公信力,如果因為不恰當的傳播方式而事倍功半,豈不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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