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吸食毒品 知法犯法 最終鋃鐺入獄

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總有一些人不惜以身試法、知法犯法。抱著僥倖心理,原以為自己做得神不知鬼不覺,孰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为了吸食毒品 知法犯法 最终锒铛入狱

麥某2015年7月因吸食毒品海洛被行政拘留。解除戒毒之後仍不思悔改繼續吸食海洛因,現發展成每日都需吸食毒品止癮。為了能獲得毒品海洛因的吸食,在明知外號叫“二十三”的男子(另案處理)實施販賣毒品犯罪的情況下,仍按照“二十三”的指示,於2018年7月12日16時許在貴港市覃塘區大嶺鄉大嶺街民豐超市門口對面的小巷裡,將“二十三”交給其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淨重0.2克)以200元的價格賣給黃某,交易完成後,兩人即被民警人贓並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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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麥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應受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麥某犯販賣毒品罪,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麥某涉嫌販賣毒品海洛因0.2克,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範圍內量刑。案發後,麥某在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到案後,麥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隨案移送的涉案物品vivo牌手機一臺,依法沒收。遂依法判處:1.麥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2.隨案移送涉案物品vivo牌手機一臺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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