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维权信念,终获理想补偿

本案主办律师:段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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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坚定维权信念,终获理想补偿

2015年9月10日,恰逢教师节,在这个收获的日子里,一封“致公民的公开信”飘到了西黄村。2015年10月12日,石景山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石政决[2015]2号文件,决定对西黄村地区实施房屋征收。

听到这个消息的马某却喜忧参半,喜的是一家人的居住环境会得到改善,忧的是拆迁过程中极有可能招致强力政府的恐吓与胁迫,最后屈从于拆迁部门的威逼利诱,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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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忧虑并非空穴来风,北京作为全国的心脏,首善之区,辖区政府在依法行政上虽尚能引领全国,但鉴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行政法规颁行未久,政府还习惯于以政府一面倒的方式来主导征地拆迁,热衷于让项目投资方迅捷地投入建设,以打造自己的阳光政绩,所以在项目进程中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够重视,甚而漠视,以各种非法的行为逼迫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是常有的事,结果必然显失公平,势弱的一方也只能自食苦果。

果不其然,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人)不仅补偿标准低下,更以各种“怪力乱神”的大招逼其就范,迫使其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尽早腾退房屋。不过,马某并未被吓倒。怀着为子孙谋福利的精神,他找到了段福惠律师,一位来自齐鲁大地的,诚信、正直、善良,以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京城金牌女律师。

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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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已规定不可违,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根本。为此,段律师首先为马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发改委公开了《关于石景山区西黄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的政府信息。很显然,段律师第一步已然奏效。至于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悄无声息……

此时,拆迁人已经开始蠢蠢欲动。2015年11月4日,马某住所开始停水,家里因此慌乱不堪。东问西问,无人理会,甚至招致了工作人员的殴打。与此同时,马某住所有线电视信号被切断已逾一个星期,网络中断已有两天。面对拆迁人逼迁暴行,马某知其自身无法处理,便迅速将情况向段律师进行了反馈。段律师知悉之后正中其下怀,当即起草了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以法律向其问责。电光火石之间,一份义正辞严的檄文横空出世,看政府部门如何作为?看阴暗处的拆迁人如何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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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要求行政处理申请,目的不一定要其必有回响,只要其知悉律师法律上对其问责即可,知悉律师与当事人维权到底的信念。于是,段律师对该项目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

然而,有些困难并非完全来自外在的恶力,而在于自身的信念坚定与否。就在段律师全力担起维权责任,迭出大招,勉力逼迫政府低头妥协之际,祸起萧墙,马某表现出欲签安置补偿协议的念头,这不是后院起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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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稳定局面,帮助委托人争取更多补偿,段律师多次与马某电话联系,极力阻止了他这个短视的决定。本着为委托人负责的专业精神,段律师告诫马某: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还没下,对于你的住所,拆迁人没有法定理由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法院亦没有法律根据强制执行拆除,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里,只要你能多坚持,你就能站到最后,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政府那些口头的许诺不过是空头支票,走法律程序才能赢得实实在在的补偿。终而,经过段律师的专业解答、热心服务,马某猛然醒悟,决定听从段律师的意见。

果然,拆迁人拿马某没办法,既没有强拆的法理,又知悉此案是资深专业律师代理,真成了“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了。无奈之下,拆迁人只好主动寻求与马某协商谈判,由此马某取得了在谈判中平等、主动的权利,至此在该项目中段律师、马某一方取得了完胜。双方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马某获得了5套房、300多万元的安置补偿,心里就像灌了蜜一样。六十多的人了,还眉开眼笑的跟段律师说:“段律师,拆迁的那帮人好像怕你哩。”段律师的脸庞瞬间也红润了起来!其实,律师的一部分人生就是当事人灿烂的笑容!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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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以及段律师对马致远的电话沟通等方式,都只有一个终极目标,就是让拆迁人、相关政府部门向弱势的被拆迁人妥协,从而搭建起一个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平等协商的平台,最终让被拆迁人获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未等律师排兵布阵、层层深入、抽丝剥茧,双方相持的局面才刚露出端倪,拆迁人便临阵倒戈、溃不成军、缴械投降了。这是一种很好的迹象,家长式、主导式政府开始真正的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而不是装腔作势、一错到底,漠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当然,这是一个漫漫修远、不断探索的长期的过程。在此,段律师希望一些面临征地拆迁的老百姓,在自身拆迁权益遭到不法政府行为侵犯时,不要选择铤而走险的过激方式,这种行为不仅无果更且可能酿成人间惨剧,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身正当的拆迁利益。让我们用自身的实际行动,用每个人汇集的力量,来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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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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