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注重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随着居住环境不断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品质有了更高要求,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不少业主甚至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来进行抗议,与物业公司形成一种激烈的对抗关系,导致物业服务质量继续下降,最终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含《物业管理条例》在内的18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物业管理条例》,修改4个条款,删除第五十九条。对其中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物业管理条例》修改部分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对生活中常见的物业纠纷《物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家中遭偷,物业有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费说涨就涨?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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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因此,物业企业不得变相侵犯业主用水的权利,不可擅自停水。

广告进小区,收益该归谁?

近年来,大量商业广告进入市民生活的小区,灯箱上、电梯里都能见到广告的身影,这些广告由谁引进小区?收益又归谁所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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