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刘海龙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友热议

案件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大多数网友认为电动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范围: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是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教你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案件定性及理由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详细说明了对这起案件的定性和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又称为“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在面对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是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的。刑法20条共3款,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有前提条件的。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人时可以采取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情况下,要负防卫过当责任。比如说,在面对轻微不法侵害时,防卫人采取了严重的打击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就可能需要承担防卫过当责任。

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构成要素

“特殊防卫”有两个构成要素:

1.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防卫人实施的是防卫行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是为了阻止严重暴力犯罪对防卫人人身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也就是法理上说的“合法无需对不法让步”。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从于欢案中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到于海明案件中警方和检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在逐渐克服“适用保守”的趋向。

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