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活体物买卖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牲畜到达港口案后,中国检验检疫当局的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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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9 21:06:37 不糾結不同意不拒絕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活体物买卖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牲畜到达港口案后,中国检验检疫当局的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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