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草案:委員建議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嚴格實行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時,委員鄧秀新建議,“為有利於實行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這次修改是否應明確,凡是採取刑訊逼供以及威脅、引誘、欺騙和其他類似方法蒐集的證據都應當排除,情節較輕的可以不排除。草案規定的還比較籠統。目前,訊問採取暴力手段已不多見,但疲勞訊問、烤、曬、凍、餓等還時有發生,因此,建議寫具體一點。”

鄧秀新還提出,刑訴法本次修改應該對證人出庭制度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在我們國家要求證人全部出庭顯然不太實際,比較可行的辦法是直接明確規定證人應當出庭的兩種情形。一是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性有重大影響,特別是辯護人要求證人出庭的,這種情況應該出庭。二是可能判死刑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中的重要證人,即使當事人沒有申請,法院也應當主動通知證人出庭,切實防止證人證言的失真。”

委員呂世明則對現行刑訴法和草案中的一些表述提出疑問,“現行刑訴法第34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表述,建議規定得要更加嚴謹、更為全面。因為精神病人這類人群已經不僅僅包括精神病人,也包括了智力殘疾人,其中也有我們講的孤獨症,民間叫自閉症等等。所以從嚴謹、更適用的角度,建議刪除‘精神病’的限制,直接修改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呂世明解釋說,民法通則第13條原來規定的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中國殘聯提出建議之後,在民法總則第21條和第22條中已經修改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他建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與刑法的修改借鑑民法總則的統一做法。

此外,呂世明認為,草案中“聾、啞”表述,也應該修改為“聽力降低者、言語降低者”,“更為科學、嚴謹和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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