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销售等行为拟被住建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消息,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起草了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与第八条就提到房地产市场方面和住房公积金方面!

违法销售等行为拟被住建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房地产市场方面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3.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5.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6.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

7.为依法不得销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

8.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销售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的;

9.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

10.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1.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2.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13.物业服务企业挪用、骗取或未按规定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14.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1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6.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查验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9.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20.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2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2.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2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2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2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26.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7.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2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9.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投入使用的;

3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1.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

32.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33.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34.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标准的;

35.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资格证书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测绘业务的;

3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37.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

违法销售等行为拟被住建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住房公积金方面

38.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39.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40.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41.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42.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43.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对发生以下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所列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房地产市场方面

1.建设单位在业主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打入银行监管账户的;

4.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等资料的;

5.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6.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7.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9.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10.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11.承担测绘任务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1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13.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4.未经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测绘成果,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15.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

近段时间,国家政府一直在发出各种的文件来严查房地产的销售市场,而在这次住建部发布的文件中,其中就包含了: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捂盘惜售,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变相收取费用,商品房未明码标价,限制、阻挠、拒绝受买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行为!这其中种种的规定剑指房地产销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不仅仅可以进一步保障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对新乡的楼市和房地产市场起到一定的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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