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房多賣的騙局,中介公司承擔補充賠責任!

法院:一房多賣的騙局,中介公司承擔補充賠責任!

簽署合同的房子出售

裁判要旨:

在房屋買賣居間活動中,中介公司(居間人)對於受託事項及居間服務應承擔符合專業主體要求的注意義務,注重審查核實與交易相關的主體身份、房產權屬、委託代理、信用資信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中介公司因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而未能發現一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詐遭受損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在相應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1、 李某與房地產顧問公司、案外人周某簽訂《房地產居間協議》、《房地產買賣協議》。李某將20萬定金打入周某賬戶,周某向李某出具收據。

2、 該房屋系案外人周某、周某某、蔡某、陳某按份共有人,周某在出售房屋的過程中偽造了公證書,並且在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已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李某向公安局報案,周某因信用卡詐騙、合同詐騙被判8年刑罰、罰金6萬,並責令退賠犯罪所得。

3、 李某認為房地產顧問公司在出售房屋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遂將其訴至法庭。

法院認為:

偽造的公證書中載明的蔡某出生日期與其身份證號碼記載不一致,該事項無需專業知識即可判斷。在公證機構無法提供電話核實真偽的情況下,房地產顧問公司應赴公證機構進行現場核實,但該房地產顧問公司未採取前述措施。而根據上訴人李某在二審的陳述,其在付款前已經注意到公證書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異議,李某完全有機會主動核實公證書真偽後再行付款。因為李某、該房地產顧問公司均未盡到前述審慎義務,致使李某本人成為周某合同詐騙的被害人。該房地產顧問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居間活動的單位,開展經營業務理應盡職盡力維護好委託人的利益。根據查明的事實,該房地產顧問公司辦本案居間業務員的工作人員不具備經紀人資格,未認真核查係爭房屋已經被出賣情況,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定金保管義務,使案外人周某得以實施詐騙,繼而造成李某損失。綜合前述情況,李某提出該房地產顧問公司在10萬元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尚屬合理,可予支持,對一審判決作相應的調整。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當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分析:

房產中介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委託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提供居間代理服務並收取一定的佣金。房產中介主要義務便是為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在這個過程中應盡到如實報告的義務,應向委託人儘可能準確、真實、無誤披露購房信息,在房產中介的正確引導下順利購得房屋。本案中房產中介並未盡到居間義務,房屋權屬信息並未向李某進行披露,可以說房產中介出售房屋的始終未積極調查房產的所有權及權利負擔,有無共有人、有無抵押、是否被查封、是否出租等基本信息未向李某告知,使李某成為詐騙對象,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使一房二賣投機者周某有機可乘,房產中介理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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