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知道嗎?

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法制日報》提及,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禁止以慈善名義接受境外附條件捐贈、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慈善活動受法律保護、從事互聯網宗教服務應經過審核。

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知道嗎?

宗教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關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關係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關係社會和諧、民族團結,關係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2005年施行的《條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宗教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條例》加以修訂,使相關制度更加完善。

《條例》的修訂,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切實加強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進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標誌著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建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條例》進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宗教界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宗教教職人員享有參加社會保障權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申請法人登記;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享有相關財產權利。

《條例》提出要進一步促進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

《條例》進一步規範了宗教事務管理,提出“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加強對宗教財產的監督管理、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等。《條例》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另據《法制日報》報道,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特別提到:“宗教商業化問題不僅損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響了社會風氣,急需源頭治理。《條例》採取多項措施,嚴防借教斂財。”對於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法制日報》著重提到了以下幾點:

不得從宗教場所獲得經濟收益

《條例》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根據《條例》,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條例》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受法律保護

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條例》修訂主要著眼六個方面,具體來說就是“兩維護”、“兩明確”、“兩規範”。兩維護,即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兩明確,即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權屬、明確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兩規範,即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在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宗教界合法權益方面,《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宗教教職人員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受法律保護;等等。

《條例》規定了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權屬,明確了宗教財產收益的用途;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房屋被徵收時,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重建,等等。

禁用慈善接受境外附條件捐贈

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方面,《條例》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條例》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禁止內容,增加了對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處罰。

從事互聯網宗教服務應經審核

為解決宗教界關心的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權屬問題,《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近年來,互聯網逐漸成為宗教傳播的重要渠道,網上涉及宗教的各種不規範現象和違法活動也呈增多態勢,尤其是宗教極端思想通過互聯網傳播,給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必須納入依法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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