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監局: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將開展全面「會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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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立足於查大系統、治大災害、控大風險、除大隱患、防大事故,強力推進瓦斯“零超限”,堅決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

國家煤監局將以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為主要內容,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展一次安全“會診”。

集中整治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防止不具備防治能力的煤礦冒險組織生產,推動不具備防治能力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淘汰退出,督促煤礦企業進一步提高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會診”範圍

1.全國所有正常生產和建設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2.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9條規定情形,應當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鑑定而未進行鑑定、鑑定未完成或鑑定為非突出礦井的其他正常生產、建設礦井。

時間安排

2018年10月下旬開始,至2019年6月底結束,分3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18年10月下旬至11月底,企業自行開展安全“會診”、自查自改。

第二階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組織專家開展現場“會診”。

第三階段,2019年6月,對安全“會診”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對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檢查。

“會診”主要內容

1.應當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鑑定的是否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對開採範圍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層是否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或鑑定。

2.礦井、採區和採掘工作面是否有防突專項設計,專項設計是否符合規定並嚴格落實;煤層的開採順序、開拓佈局、巷道佈置、採煤方法和採掘接替等是否有利於區域防突措施的實施。正常生產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採煤量可採期是否符合要求。

3.安全投入是否能夠保障防突工作需要。是否建立防突機構、防突隊伍,並配備防突專業技術人員和裝備。是否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是否按規定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是否具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4.是否按規定測定煤層瓦斯含量、瓦斯壓力、抽採半徑等參數,是否試驗確定突出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是否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並及時更新,是否進行瓦斯地質預測預報。

5.是否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落實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是否編制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是否開展開採保護層可行性論證,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必須優先選取無突出危險或者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開採,同時抽採被保護層和臨近層的卸壓瓦斯;礦井的開拓區、抽採區、保護層開採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是否按比例協調配置。

6.是否建立地面永久抽採瓦斯系統並正常運行,抽採是否達標,運行泵的裝機能力是否不小於瓦斯抽採達標時應抽採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的2倍,備用泵的能力是否不小於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的能力。

7.通風系統是否穩定可靠,採(盤)區劃分是否合理,生產水平和採(盤)區是否實行分區通風,採(盤)區是否有專用迴風巷。

8.安全監控設備是否具備並能實現故障閉鎖、甲烷電閉鎖、風電閉鎖等功能,是否具備斷電、饋電狀態監測和報警等功能;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調校、測試、閉鎖功能試驗,報警、斷電、覆電濃度和斷電範圍是否符合要求。

9.防突措施的現場施工管理是否到位,對打鑽、封孔、瓦斯抽採、計量和防突效果驗證、效果檢驗等防突措施落實的監督檢驗是否可靠有效。

10.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認為應當進行安全“會診”的其他內容。

▼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會診”工作由各省級煤礦安監局牽頭組織,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參加,各單位主要領導同志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充分利用2017年全面安全“體檢”工作成果,確定“會診”煤礦名單,堅持問題導向,細化工作方案。“會診”檢查組每組至少配備2名監管監察執法人員,同時可聘請部分專家。

第一階段,企業自行開展安全“會診”、自查自改: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各煤礦企業對照“會診”內容進行對標檢查,列出問題清單,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形成自查自改報告。

第二階段,現場“會診”:各省級煤礦安監局組織“會診”檢查組逐礦開展現場“會診”,形成“會診”意見報告,列出問題清單,明確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能否有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災害,指導企業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同時將“會診”報告通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階段,總結分析和對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對“會診”活動進行總結分析,梳理出防突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提出針對性措施,並組織對煤礦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

(二)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合理組織專家組,專家可從全國煤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以及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中選聘,或從煤礦企業、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近年退休的業務幹部中選聘。所聘專家必須熟悉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業務,客觀公正,與被“會診”煤礦無利益關係,身體條件必須能夠保證正常入井(身體健康、無心腦血管疾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週歲)。

(三)突出重點。各“會診”檢查組首先安排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或未評級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仍在生產建設的9萬噸/年及以下突出礦井進行“會診”。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的由“會診”檢查組“會診”,其他建設項目要比照“會診”內容嚴格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和有關防突規定組織施工。停產停工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恢復生產、建設前應比照本方案要求開展“會診”。

(四)嚴格執法。要堅持“會診”與執法同步進行,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要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1.未按規定進行突出礦井鑑定。

2.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3.未裝備地面永久抽採瓦斯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4.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5.未按規定採取區域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6.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

7.突出煤層採掘作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8.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有效運行。

9.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業。

10.無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五)用好“會診”成果。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認真總結安全“會診”工作情況,分析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措施和意見。對存在瓦斯突出重大風險的礦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其列入重點監管監察範圍,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符合《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條件的煤礦企業要及時開展聯合懲戒,納入“黑名單”管理,並進行曝光。

“會診”工作結束後,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應提出無防治能力的煤礦名單並提交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煤礦,應會同地方監管部門共同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於2019年6月30日前形成書面報告,包括無防治能力的煤礦名單、提交地方政府關閉煤礦名單等一併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煤礦安監局。

(六)嚴守紀律。參加“會診”檢查的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在職監管監察人員不得領取專家勞務費。要發揚“嚴、細、實”的工作作風,不走過場,不搞形式主義,確保工作實效。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於2018年11月30日前將工作方案,包括“會診”檢查分組(詳見附件1),本單位聯繫人名單及聯繫方式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聯繫人及電話:曹敏,010-64464007;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自2018年12月份起,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工作開展情況及附表(見附件2、3、4)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會診”檢查組分組情況表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會診”工作情況表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會診”專家情況表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會診”礦井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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