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輔非法提供報警人信息 致衝突事件一人重傷 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從重處罰獲刑一年

身為警務輔助人員,在沒有相應職權的情形下,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並向他人提供報警人手機號碼信息,損害國家機關權威以及公眾信賴利益的同時,還導致報警人與被報警人雙方發生激烈衝突,一人重傷。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2017年12月的一天深夜,正在值班的李某接到了朋友趙某的一通電話——“我開的棋牌室被人舉報了,說有人賭博,警察都來了。你趕緊幫我查查是誰幹的!”很快,一張顯示有兩條報警記錄的照片就傳到了趙某的手機上。

“我收到一看,是對著電腦屏幕拍攝的一個操作界面的圖片,應該是110接報警平臺,沒有顯示人名,但是號碼我一下子就認出來,是沈某的。”據趙某在庭審時陳述,其中一條報警記錄就是舉報其開設棋牌室賭博,電話號碼一目瞭然。嗣後,趙某聯繫沈某討要說法時,二人發生激烈肢體衝突,沈某(已另案處理)持刀捅傷趙某,致其重傷。

據被告人李某在庭審時供述,“其實報警信息我平時是接觸不到的,只不過當晚我值班的時候正好在電腦上顯示出來,我一進去就看見了,我沒有動電腦。”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並非在編民警,根據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民警使用個人警號和密碼可登陸公安基礎信息平臺,被告人李某沒有權力使用該電腦,不具有查詢“接處警工作登記信息”的職權。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並造成一人重傷的結果,損害了國家機關權威與信譽,侵害了公民的信賴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遂綜合各種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公民個人信息包括手機號碼等通信通訊聯繫方式。”承辦法官指出,基於對社會危害性的考量,本案中,李某在沒有相應職權的情形下非法提供報警人信息的行為,損害了國家機關權威以及公眾信賴利益,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連線法官】

本案處理重點在於對於警務人員違規提供接處警工作登記信息給違法嫌疑人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不具有查詢“接處警工作登記信息”的職權,不宜以濫用職權罪定性;另外,從濫用職權罪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兩罪刑罰輕重角度來看,前罪的入罪門檻較後罪的門檻高,比如前罪要求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後罪1人重傷的就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故依法條競合的處置原則,應擇一重罪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理。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於蘇雲 通訊員 許修堯 艾家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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