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簽了拆遷協議,村里後來又寫了承諾書,現在不肯按協議和承諾的辦,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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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來說,只要是雙方自願簽訂了協議或者合同,該協議就會對簽訂主體的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都需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否則,不履行義務責任的一方將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但在徵收拆遷中,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卻是一個特別的存在。實踐中,徵收公告下發開始,就陸續有徵收方的人員上門和被拆遷人談補償協議了。而在這過程中,通常徵收方都會承諾只要簽了協議後,就會給當事人多少多少補償,或者也會說只要你早籤協議,就會拿到更多的獎勵補償費,可以提前選房等等好處……在這樣的誘惑下,很多被拆遷人便乖乖的簽了字,而不會認真去核實協議內容。甚至有的直接籤的是“空白協議”,因為徵收方會說因為一些客觀因為,暫時沒辦法填寫內容,但會按照許諾的兌現。加上來談協議的都有村委會的一些人員,被拆遷人也就虔誠的相信了徵收方給出的“高補償”承諾。

然而,大量的實踐證明:只要被拆遷人簽了字,徵收方在“空白協議”上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當然,肯定不會按照當初承諾的補償條件去履行。甚至有的即使籤的不是空白協議,在後期,徵收方也會以“協議要拿去指揮部/政府/某辦公室蓋章”的理由拿走補償協議,等協議再拿回來的時候,協議內容已經被修改。修改的內容會大大降低被拆遷人當初協議的補償額度……

這種種現象真實的存在各地的徵收拆遷過程中,很多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據此受到了巨大的損失。面對這種“亂象”,被拆遷人不禁要問:“如果簽了補償協議,協議被改或者徵收方不按當初的承諾履行,我的損失怎麼辦?


對於這樣的問題,在明律師告訴您,在徵收拆遷時,您一定不要做以下行為:

一、“空白協議”絕對不要籤

空白協議上的內容拆遷方是可以隨意修改的,被拆遷人的權利沒有任何保障。一旦發現權利受損想要維權,如何推翻自己簽了字的協議就成了最大的問題。


二、不要聽信口頭承諾。

口頭承諾在法律上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往往由於拆遷戶沒有這個意識,在跟相關部門協商的時候,不具備錄音的條件,因此,往往沒有保留證據,導致後期在要求政府履行承諾的時候,政府不承認,導致之前承諾的補償得不到,內心後悔莫及,甚至是憤怒。


三、簽過字的協議不要讓拆遷方全部拿走。

正常情況下,簽訂拆遷協議相對安全的方式應當是,拆遷雙方(實踐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將協商約定的所有條件落實到協議紙面上,由各方當場簽字蓋章,並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簽章的協議原件。

這樣是為了保證被拆遷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夠得到認可的拆遷協議文本原件,避免協議在被拿走後被拆遷方單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遷人想要圍繞拆遷協議展開權利救濟時缺乏證據支持。

被拆遷人儘量不要讓拆遷方將已經簽字的全部的拆遷協議帶走,起碼要保留一份協議原件,以確保協議內容與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一致,併為被拆遷人事後要求拆遷方履約留下充分的證據支持。


拆遷方不按協議履行,如何救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也就是說,協議被拿走、被修改,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遷人能夠有充分證據證明最終形成的協議並非自己在清楚、自願、真實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籤訂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夠判定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拆遷協議是有可能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變更的。

當然,徵收拆遷過程中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不能靠單一的訴訟去維護整體的權益。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需要採取的措施也是不一樣的,這是需要制定一個體系化方案來進行維權救濟,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的。因此,對於徵收拆遷的相關問題,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律師來幫助維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您好,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根據您的描述,是簽了拆遷補償協議,對方沒有履行麼?這大致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手裡有拆遷協議的原件。這種情況可以保存好原件,拿著原件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並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以協議上約定的是安置房為例,如果說對方承諾的安置房遲遲不予交房,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其履行,如果對方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可以要求其支付相應的貨幣,然後拿著貨幣去購買房屋。


第二,手裡沒有原件,只有複印件、照片等,這種情況,首先看能否通過信息公開獲取到原件,或者是通過對徵地拆遷違法點的調查,去給對方施加壓力,迫使其履行。每個案子都有特殊性,這些思路只是大概的,建議您將具體的案件情況說一下,以便我們得到準確的判斷,給您更好的分析。


實踐中,簽了協議對方不履行的情況很多,如果已經簽訂了協議,大家要及時的盯緊對方的動態,看能否履行。最好是及時維權,避免出現好幾年不能回遷的現象。


京平律師事務所


導讀:一講到徵地或者拆遷的時候,老百姓最關心的話題就是補償多少。實踐中,當徵收方要求籤拆遷補償協議之時,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補償到底是多少,當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協議都沒有,只有口頭協議、空白協議。進而引起補償糾紛時,所造成的後果相當嚴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補償或者安置房落實不到位,最後連過度安置費也要不到。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徵收的合法性問題,針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合法、評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徵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補償款落實與土地房屋徵收的先後順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徵地拆遷中,我們應有的權利都不清楚,為什麼要籤協議呢?我們何必為難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在徵地拆遷中,老百姓最關心財產補償,那麼這補償如何得來的,什麼因素造成補償高與低呢?

1、調查確認知情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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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徵收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老百姓可訴程序。

3、評估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徵收方指定評估機構,有何意義?

4、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5、補償方案及修改參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老百姓第二可訴程序。

7、依法享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此老百姓不難看出,通俗講就是拿錢走人。

8、最後救濟權。在我們以往辦理案件過程中,普遍存在被徵收人因補償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從而引起各種不當行為。在此提醒廣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為本,公平,平等,維持社會穩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有沒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個擺設,只制約與你,都不去嘗試的話,莫要說無用。

古希臘有一句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你的縱容造成他們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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